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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一鸣、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智公司”)、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龙洲股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一)再审当事人情况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旷智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华天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一鸣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龙洲股份

  (二)再审案件进展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龙洲股份与旷智公司、华天公司、王一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18)闽民终119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2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取得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旷智公司、华天公司和王一鸣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三)再审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旷智天津、华天公司和王一鸣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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