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92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39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631,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8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641,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3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34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数为29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海科金集团为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962,3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216,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24,8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反对216,38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7,749,42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海淀国资中心为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962,3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216,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24,8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反对216,38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7,749,42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386,686,7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241,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9,8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13%;反对241,38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李兆存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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