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实际出席董事会7人,分别为:蒋小明先生、陈树林先生、陈金标先生、刘青女士、傅向华先生、张建斌先生、王海茸女士,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募投项目“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聚”)。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董事会同意增加母公司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共同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原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后予以注销,同时与民生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傅向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傅向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永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任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永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公示。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均发表了声明。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1年5月12日,公司完成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4万股的授予登记。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72,919,650股增至73,159,650股;2021年6月3日,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73,159,650股变更为131,687,370股;注册资本由7,315.9650万元变更为13,168.7370万元。
鉴于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五、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作相应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
七、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23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3,204,2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65,275,986.4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28,213.57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95号)验证,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12月15日全部到位。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说明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后予以注销,同时与民生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2021年6月24日,公司在民生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民生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1122706736640000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77,416,085.22元已全部转存至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办理完成了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余额包括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持有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115818。截至2021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77,416,085.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超募部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黎祥、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原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华润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后予以注销,同时与民生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凌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银行注销凭证;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授信额度以及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授信期限:授信合同签署后一年;
授信方式:信用授信;
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保函、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等(具体业务种类以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凌科技”)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母公司南凌科技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23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3,204,2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65,275,986.4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28,213.57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ZI10695号)验证,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12月15日全部到位。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聚”)为实施主体。
二、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1、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公司此次拟增加母公司南凌科技为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共同实施。
2、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此次新增母公司南凌科技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共同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此次新增母公司南凌科技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共同实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公司新增母公司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凌聚云计算有限公司共同实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凌科技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4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
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傅向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傅向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傅向华先生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傅向华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待其辞职生效后,傅向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傅向华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2年8月8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傅向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傅向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永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任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永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公示。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永明先生简历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陈永明先生简历
陈永明,男,1955年12月出生,悉尼大学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澳洲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城市土地学会中国大陆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凯德集团(中国)商业管理首席执行官。曾任星桥腾飞集团(2019年与凯德集团合并)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安房地产执行董事、业务拓展总监、首席财务官,威新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后更名为星狮地产)副董事总经理,新确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执行董事、Cable Car Coffee Shop Group联合创始人、花旗银行(北美)副总裁、普华永道(香港)经理、安永(澳大利亚)高级会计师。
陈永明先生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止目前,陈永明先生未持有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陈永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