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版)
单位:元
(3)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及构成、利息收入的具体计算过程,并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存贷双高”特征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差异。
回复:
利息收入主要为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活期存款利息。合利宝2020年利息收入为522万,去年同期为232万,增加约290万。
利息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户中的备付金,2019年1月,合利宝的客户备付金已全部存管到备付金集中存管户,2019年1-7月,该账户没有利息收入。自2019年8月1日起,央行按照0.35%的年利率水平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存贷双高”特征与同行业公司情况不具可比性。“存贷双高”特征体现在合并报表层面,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单体不存在此特征。存款主要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中的客户备付金,存放于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户中,为受限资金,资金用途不可变更,不可随意调拨。贷款主要为上市公司对外借款。
(4)说明你公司对高额有息负债、财务费用持续升高的应对方案及解决计划,公司债务结构、规模是否稳健、可控。
回复:
针对公司负债,对于即将到期的贷款申请续期、展期,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逐步压缩贷款本金,对于利率较高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支持,调低贷款利率,以逐步降低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和互联网小 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类别划分,公司属于其他金融业(代码 J69)。由于多元金融行业的特点,公司主营业务拓展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持,且属于轻资产类型,造成目前公司融 资较为困难,渠道相对较为单一,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截至目前,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31亿元,短期内面临较大的偿付压力,后续如发生运营资金回款缓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续贷、展期未获通过等情形,不排除到期债务继续无法偿付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结合你公司年内到期债务情况、现金流及重要收支安排、公司融资渠道及能力等,说明你公司的偿债计划、资金来源及筹措安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是,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已逾期及今年将到期的短期借款金额合计约3.7亿元,已逾期及今年将到期的长期借款金额合计约3.25亿元。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主营业务拓展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持,目前公司融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2020年以来,因疫情影响,公司资金较往年紧张,年初疫情爆发,公司各项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积极应对,加大业务开拓力度,2020年底,实现全年收入21.3亿元,较2019年增长16.36%,其中主要板块第三方支付业务实现收入11.9亿元,较2019年增长7.82%,小额贷款业务实现收入2,061万元,较2019年增长107.49%,融资租赁业务2,100万元,较2019年增长39.47%,公司主要板块业务恢复良好并开始持续增长。
截至目前,公司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等业务板块运营正常,后续如发生运营资金回款缓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续贷、展期未获通过等情形,不排除存在到期债务无法如期偿付的风险。公司已经拟定资金运营计划,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控资金运营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将加强公司资金周转,加速业务资金回流;二是缩减相应运营成本,降低费用支出;三是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续贷、展期及新增借款的支持;四是通过向大股东借款,获取周转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6)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和检查程序。打印开户清单并与账面账户数量核对,对发函的银行地址进行核对,会计师对所有账户(包括期末金额0余额、本期销户的账户)执行函证,实施函证过程控制,通过回函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受限情况。检查大额货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从本期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抽取一定数量的账户,亲自前往银行打印流水与账面记录及原始单据核对;获取其他货币资金相关协议,检查其他货币资金流水以及受限情况;
3)对各开户银行信息进行核查,分析核实仁东控股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及是否是共管账户或受其他方控制,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同管理仁东控股的账户情形,访谈相关人员并取得仁东控股的相关声明。
4)会计师获取银行流水,并根据银行流水、存款利率进行重新测试利息收入金额;
5)获取了管理层关于有息负债偿债方案,核查该方案的可执行性。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以及取得的审计证据,会计师认为,仁东控股的货币资金除了17.83亿元受限资金外,不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或其他协议约定等情形,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
本问题涉及年审会计师发表的明确意见,具体详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仁东控股问询函(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5号)的回复》。
7. 2021年5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显示,2017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洁科技”)签署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及蔚洁科技2019年审计报告,蔚洁科技实际控制人温志华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你公司支付补偿金额1,134.28万元。同时约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之前、2021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你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134.28万元、300万元、7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你公司已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支付的第一笔和第二笔业绩补偿款。截至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共收到业绩补偿款684.28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业绩补偿款项支付时间、实际执行情况,并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补偿款项的情况,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回复:
公司全资子公司共青城仁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投资”,更名前为“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志华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仁东投资于2020年6月11日与温志华签署《补充协议》。温志华同意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仁东投资进行业绩补偿1,134.28万元。考虑到新冠疫情对中小企业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温志华按照以下方式向仁东投资履行支付业绩补偿义务:
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温志华(或其指定方)应当向仁东投资支付首笔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4.28万元,并支付至仁东投资指定收款账号;
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温志华(或其指定方)应当向仁东投资支付第二笔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温志华(或其指定方)应当向仁东投资支付全部剩余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57号《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
上述《补充协议》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支付的第一笔业绩补偿款134.28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支付的第二笔业绩补偿款300万元。
2021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50万元。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00万元。
2021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00万元。
上述收到业绩补偿款的情况详见公司2020-064、2020-124、2021-038、2021-041号《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
上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尚未收到补偿款项情况:
在实际支付补偿款过程中,除第一笔、第二笔业绩补偿款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外,剩余的业绩补偿款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业绩承诺方温志华业绩补偿款784.28万元,剩余350万元待支付。
按照《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方温志华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的第三笔700万元补偿款,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4月29日、5月31日,分笔偿还合计350万元,剩余350万元待支付。根据公司目前催收的情况,温志华具备继续支付剩余的业绩补偿款的意愿,但仍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
(2)报告期内你公司将前述1,134.28万元业绩补偿款均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请结合期后款项的收回情况,说明将尚未受到的业绩补偿款计入2020年度的会计处理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由于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我公司与温志华,于2020年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在温志华方支付意愿未变,并无证据表明不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2020年度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你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督促补偿义务人履约及保证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及充分性
回复:
我公司自2020年6月11日与蔚洁科技签订了补充协议后,便持续努力催收。公司内部多部门配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实施催收。具体为:第一,定期和不定期的通过电话、微信直接与蔚洁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分管负责人进行催收;第二、公司安排专人到蔚洁科技实地进行催收,通过定期不定期多次上门实地催收;第三,我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发送律师函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
虽然目前蔚洁科技每月都在支付该笔补偿款项,但鉴于目前蔚洁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剩余的350万余款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但我公司仍会持续努力,加强清收力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实地清收、或在必要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清收等措施,确保该笔款项全额清收到位,以保护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4)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与该业绩补偿事项相关的协议、文件,并重新计算业绩补偿金额。双方就业绩补偿金额以及承诺方的付款方式、时间在本期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承诺方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仁东控股对业绩补偿收入已经取得控制权,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在2020年度确认收入。会计师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以及签订日期,分析管理层业绩补偿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合理,并对业绩承诺方就业绩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发函确认,并通过网络查询业绩承诺方的相关经营情况以及关注期后款项收回情况,分析管理层计提坏账的合理性、充分性。
综上,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足的审计证据,仁东控股业绩补偿款收入确认到2020年度是合理的,坏账计提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问题涉及年审会计师发表的明确意见,具体详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仁东控股问询函(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5号)的回复》。
8. 年报显示,应收账款中本年度按单项重大测试减值准备的款项金额为3.60亿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2.37亿元,其中针对应收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共2.06亿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将应收云南广重贸易有限公司1.54亿元款项按照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
(1)说明前述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对应收入确认的具体事项、收入确认期间和金额、账龄、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方的成立时间、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前期收入确认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回复:
前述本年度按单项重大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为保理业务本金。
保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净额法,公司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本金、时间和双方约定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通过在一定期间内提供保理收取的利息在相应的服务期间内平均确认收入。
保理业务本金(不涉及确认收入),放款时,记应收账款增加,银行存款减少;收回时,记银行存款增加,应收账款减少。
保理业务利息,业务期间根据合同计收,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综上,前述本年度按单项重大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为保理业务本金,不确认收入。对应的利息747.29万元于2020年收到,全部确认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
业务相关方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2020年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前述本年度按单项重大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为保理业务本金,属于保理业务组合。以保理业务到期日为起点,进行减值测试。
2020年度,我公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100%计提减值准备。原因为,自2020年6月起,上述4家公司及其关联方陆续爆出违规担保、债券违约以及金融机构融资违约等事件,且在中美贸易战以及新冠疫情的多重影响下,其中短期内已无力支付本息。
2020年度我公司对云南广重贸易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按20%计提减值准备。此应收账款2021年8月到期,从账龄分析,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但考虑到:自2020年9月起的应收利息已逾期未支付,云南广重经营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履约能力短期出现下降,但尚无证据表明其失去偿付能力,且其付款意愿未发生变化。结合对方管理层支付意愿,我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保理本金部分按20%计提减值准备。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保理公司于2019年12月向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35,000,000.00元,期限1年。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1日,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6,768.34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卫星、太赫兹设备制造以及提供相关运维服务,业务覆盖卫星通讯,安防,教育等涉及国际民生与国家安全的产业。
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理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01月向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合计105,000,000.00元,期限1年。
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10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集传输交换电源等通信设备供应、安装、软件调试。
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保理公司于2019年12月向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15,000,000.00元,期限1年。
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16日,注册资本11500万元。该公司是一家卫星通信设备及系统研发商,业务涵盖卫星通信产品、卫星系统和网络的设计、开发、测试、安装、售后服务等方面。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保理公司于2020年1月向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51,000,000元,期限1年。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1日,注册资本19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讯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运营,以及宽带数据通信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
云南广重贸易有限公司
保理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发放保理融资款合计200,000,000.00元,期限1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本金余额为153,500,000.00元。
云南广重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白糖和橡胶的大宗商品交易,并以白糖、橡胶贸易为载体,提供现货贸易、期货交易、第四方物流、产业链资产管理相关服务。
(2)说明前述款项发生减值的时点、迹象及减值测算过程,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回复:
前述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20年底或2021年,在2020年6月起陆续出现减值迹象。不涉及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自2020年6月起,上述4家公司及其关联方陆续爆出违规担保、债券违约以及金融机构融资违约等事件,且在中美贸易战以及新冠疫情的多重影响下,其中短期内已无力支付本息,100%计提减值准备。
云南广重贸易有限公司应收账款,2021年8月到期,从账龄分析,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保理公司对保理本金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云南广重应收账款归为次级 (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融资项目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等来还款付息,融资项目损失的概率在5%至在50%)。
经访谈得知,云南广重经营性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云南广重现金流出现流动性风险,履约能力下降,9月起的应收利息已逾期未支付(逾期利息未确认收入)。目前云南广重经营正常,尚无证据表明其失去偿付能力,且付款意愿未发生变化。
综合上述情况,我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20%计提减值准备,后续将根据云南广重履约能力及回款等情况,适时调整风险等级计提减值准备。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仁东控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通过天眼查查询客户股权结构、经营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与企业的项目尽调报告比较,确认是否是关联方、关联交易;
3)会计师获取了应收账款明细表,并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仁东控股与收入相关的重大销售合同以及合同审批单、销售发票、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文件,对重要的客户进行函证、走访,确认销售收入的发生;
4)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仁东控股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按照业务发生情况重新分析账龄,对于管理层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给予重点关注,与企业管理层沟通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以及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客户相关经营情况、诉讼情况等,逐项分析应收账款情况,获取并分析了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风险意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坏账准备重新测试,核查企业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同时对上期计提坏账重新测试并核查上期应收款项本期是否收回。
综上,会计师认为仁东控股的收入确认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坏账计提充分、合理。
本问题涉及年审会计师发表的明确意见,具体详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仁东控股问询函(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5号)的回复》。
9. 年报显示,你公司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47亿元,本期新增采购其他设备1.6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新增采购其他设备的主要内容、用途、存放地点、预计使用年限、减值测试情况等。
回复:
公司本期新增采购的其他设备主要是合利宝为拓展线下业务而采购的POS机具。
合利宝具有全国范围的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已在全国28个地区取得备案回执,可以展业。
合利宝于2020年着力开拓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新购置POS机具,通过代理商布放到全国的特约商户,满足商户利用POS机具收款的需求。布放的POS机存放在商户处,通过交易后台可以查询机具的使用状态和交易记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我公司机具折旧年限3年,与同行业保持一致。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账面固定资产未发现存在减值迹象。
10. 年报显示,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4,611万元,同比增长98%,请你公司说明前述预缴或留抵的税费形成的背景、计算过程,预缴或留抵的税费较上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上市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为149万,主要原因是2020年搬迁新办公场所,装修、购入办公家具及电子设备所致。
合利宝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为3773万,主要原因是2020年着力开拓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而新增采购固定资产所致。
民盛租赁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为574万,主要原因是采购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设备所致。
其他各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合计为115万,主要是日常经营采购所致。
2020年度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或留抵的税费期末余额较上年大幅增长主要由于开拓业务采购固定资产所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具备合理性。
11.年报显示,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本期发生额约为9,780万元,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本期发生额约为9,927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金额、是否与公司有关联关系以及形成原因等,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我公司2020年1月份接受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实业”)委托,代其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玉米、黄豆。并于1月4日签订销售合同,其中约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月采购玉米12700吨、黄豆1800吨。首批价格为玉米1888元/吨、黄豆3654元/吨,实际价格以双方确认的《价格变更通知单》为准”。随后,我公司与供货商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其中约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月采购玉米12700吨、黄豆1800吨。首批价格为玉米1860元/吨、黄豆3600元/吨,实际价格以双方确认的《价格变更通知单》为准”。
我公司供应链主营业务为商品贸易类,自主选择上下游客户及定价,先采购再销售,原则上款到发货,以货物验收交割作为控制权和风险的转移时点,为主要责任人。
此问题中涉及的业务不同之处在于,虽为供应链业务,客户在签署合同前的商务谈判环节却限定了供应商选择范围和定价区间,同时愿意在给予信用周期的前提下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所以认定为具有偶发性的代理采购业务。因此,按净额法将差价147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列示,累计交易金额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
此代理采购业务按净额法确认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列示的原因为:根据《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定义,此业务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因其特殊具有偶发性、临时性特征,属于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收入,因此公司将其归类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差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交易金额计入代垫款的原因为:我公司供应链业务原则上先打款再发货,但由于疫情原因,客户希望给与信用周期,为此客户愿意在信用周期时间内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在采购价格基础上给与我公司上浮合理利润的空间,从而实现我公司相对稳定的收益。此业务类型认定为代理采购业务,我公司的代理采购收益在购销差价中体现。同时,为区别于主营供应链业务,除了将采购及销售差价,按净额法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将此代理采购业务对应的销售及采购累计金额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此类代理采购业务仅发生于2020年的特定客户间,涉及上述两个主体,其他供应链业务不涉及此情况。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即为累计采购成本)本期发生额约为9,780万元,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垫款(即为累计销售收入)本期发生额约为9,927万元。由于采用净额法核算,上述代垫款金额不直接体现在当期利润表内,二者差额147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代理采购收益在购销差价中体现,不另行收取服务费或利息。在代理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客户支付的所有款项,优先按代理采购合同项下商品交割顺序依次结清。目前,此代理采购业务已执行完毕,货款已结清。
支付代垫款为支付供应商的采购款,收到代垫款为收到客户的销售回款。
代理采购业务的收益在购销差价中体现,采购和销售的款项到账时间及金额,并不一一对应,按到账时间统计,上述代垫款构成明细如下:
经核查,上述经营活动属于公司开展的供应链业务,交易对手均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且按照交易合同金额,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年报担保情况显示,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为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1.8亿元担保,审议通过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请核查前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于担保事项滞后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
回复: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包含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在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向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700,000万元额度的信用担保,以满足子公司和孙公司拓展业务的流动资金需要和持续发展,担保期限为两年,其中为合利保理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为500,000万元。
2017年11月8日,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合利保理发放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两年,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程序,且本次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等均在公司已经审议的对子公司的担保范围之内,因此不存在滞后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对合利保理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
2019年11月,合利保理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后,剩余1.8亿元借款延期,公司继续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且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等均在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相关担保额度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
综上,经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对于担保事项滞后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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