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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21】1535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1年7月19日起到2021年7月3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募集期内,本基金设置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的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9.募集期内,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4.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5.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8.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境外投资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具体风险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锁定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A 类基金份额: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混合A、012473

  C 类基金份额: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混合C、012474

  (三)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设置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80亿元,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累计金额超过 8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深圳投资理财中心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林琳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见本公告“十(一)4.代销机构”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自2021年7月19日起到2021年7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限额: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

  (六)份额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认购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得到9,886.92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大成成长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直销网点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最新办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3)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原件(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2)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境内法人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6)QFII资格证书(QFII提供);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8)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QFII提供);

  9)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0)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如保险或理财产品开立的基金账户户名与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需由托管行出具托管账户证明书,证明该银行账户为该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

  11)理财产品应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对该理财产品的设立批复、备案证明或产品的成立公告;

  12)依法成立的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证明开户办理机构具有代表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之首、末页及相关条款复印件;

  13)资产委托人如依据相关协议内容授权资产保管人(托管银行)和资产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分别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1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在填写完整的本申请表左下方空白处加盖公章;

  16)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5)选择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但需保证所填写的电子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2个工作日到直销网点进行确认查询。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事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3)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手续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4.汇款未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网点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在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代销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销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3.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代销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在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

  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归集在本公司于商业银行开立的认购专户中。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3.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林琳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4.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募集期间,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6月28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具体基金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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