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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5版)

  (上接C15版)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威高骨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唐澍、唐逸凡

  项目协办人:胡嘉志

  项目组其他成员:茹涛、赵博闻、谢明明、汪晓东、杨超群、刘湘绪、张博文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唐澍,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保荐代表人唐逸凡,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唐澍女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金融学硕士,自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安靠智电、航亚科技等公司的首发项目,中利集团、智能自控、楚江新材、苏博特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中利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无锡建发收购康欣新材控股权项目等。

  唐逸凡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理学硕士,自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智能自控、航亚科技、苏农银行、广西广电等公司的首发项目,楚江新材、苏农银行、智能自控、中利集团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等。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威高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通过威海永耀持股的董事长弓剑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通过威海弘阳瑞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均强、邱锅平、解智涛、丛树建、邬春晖、辛文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威海弘阳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威海弘阳瑞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此外,邬春晖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还承诺: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威高集团、威高国际、威海弘阳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山东财金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发行人在2020年6月25日之前(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则自发行人完成该次增资(本企业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威海永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威高股份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威高国际、威高集团、山东财金集团、威海弘阳瑞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分红的6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明确要求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六)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威高股份、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4、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分红的6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其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陈学利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控股股东承诺

  威高股份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其他股东承诺

  威高国际、威高集团、山东财金集团、威海弘阳瑞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威高股份作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鉴于此,本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市场,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下游市场应用领域。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投产和预期收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之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陈学利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承诺

  威高股份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

  “(1)本单位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4.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中伦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华承诺

  因本所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 004152、[2020]0012422、[2021]007036号首次申报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793、[2020]007122、[2021]003808号原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表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4796、[2020]007119、[2021]00380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4795、[2020]007120、[2021]003809号纳税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4794、[2020]007121、[2021]003807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5700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山东正源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其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陈学利作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威高股份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五、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外,威高国际、威高集团、山东财金集团、威海弘阳瑞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一、关于促使发行人业务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利益输送及商业贿赂相关情形的承诺、补救机制和措施

  截至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出具了相关承诺,并相应约定了违背相关承诺对发行人造成损失时的补偿机制和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相关业务运营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的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不存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支付成本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或指使其他方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况。

  四、若因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业务运营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输送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商业贿赂事项,而导致发行人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承诺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二)承诺人将优先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及时、无条件地予以全额补偿。”

  (二)控股股东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相关业务运营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的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不存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支付成本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或指使其他方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况。

  四、若因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业务运营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输送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商业贿赂事项,而导致发行人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承诺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二)承诺人将与其他责任方共同且连带地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及时、无条件地予以全额补偿。”

  (三)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相关业务运营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的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不存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支付成本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或指使其他方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况。

  四、若因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业务运营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输送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商业贿赂事项,而导致发行人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承诺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二)承诺人将与其他责任方共同且连带地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及时、无条件地予以全额补偿。”

  十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向发行人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尽可能减少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五、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威高股份向发行人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尽可能减少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要求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五、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威高股份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贵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控股股东期间(下称“承诺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贵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在承诺期间内不得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应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贵公司以外的企业,在承诺期间内,不得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4)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贵公司以外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则应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贵公司。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做的承诺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2、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

  “(1)在本人作为贵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实际控制人期间(下称“承诺期间”),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贵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人在承诺期间内不得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应促使本人控制的除贵公司以外的企业,在承诺期间内,不得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4)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贵公司以外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则应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贵公司。

  (5)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做的承诺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针对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出具了《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承诺函》,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其它任何损失,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保持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威高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向发行人作出了保持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威高股份承诺:

  “本公司不会超出股东职权范围对威高骨科施加额外影响,不会以任何方式对威高骨科在任何方面的独立性施加不利影响。本公司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威高骨科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其他方面的独立性。”

  2、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

  “本人不会超出实际控制人权力范围对公司施加额外影响,不会以任何方式对公司在任何方面的独立性施加不利影响。本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其他方面的独立性。”

  十三、发行人对其股东持股作出的相关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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