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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版)

  (上接C5版)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发行人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确保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时投赞成票。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保荐人承诺:“若因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及本人配偶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减持股份公告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算),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减持股份公告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算),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除发生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至最低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及李春华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除发生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至最低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六)监事会的监督

  1、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2、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因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历史上公司股东李永川、李小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目前已彻底解除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出口业务风险

  出口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收入、利润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437,437.68万元、453,832.28万元、478,734.5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超过90%。因此,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出口目的国集中在美洲、欧洲和亚洲地区,其中美洲国家主要包括美国等;欧洲国家包括德国、英国、俄罗斯、意大利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日本等。目前,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发行人的部分LED照明灯具(含智能灯具)及部分智能硬件出口美国被加征关税,主要适用税率为25%。未来期间,若中美贸易摩擦事项发生变化甚至进一步升级或发行人的主要出口目的国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将受到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弹性增加。报告期各期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分别6.8632元、6.9762元、6.5249元,波动幅度较大。人民币汇率波动,一方面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和进口采购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使公司产生汇兑损益。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销售的价格竞争力,并造成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转型升级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物联网业务快速成长,IoT产品收入由2018年的49,107.11万元增长至2020年的129,119.1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10.31%增加至23.83%。未来期间,发行人仍将持续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实现LED照明业务和物联网业务并行发展,重点提升物联网业务及自主品牌业务的核心能力,进一步促进运营服务、数据分析等增值服务的延伸和落地。为了实现战略转型,发行人已在人员结构、管理模式、销售模式等方面做出积极调整,但仍存在未预料到的困难,因此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转型升级风险。

  (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绩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球范围内爆发,致使全国多数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目前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公司目前已经顺利复工,生产经营已重回正轨,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若后续疫情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全球LED照明和智能家居、智慧建筑等领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具体影响包括:(1)若疫情持续蔓延,则可能造成终端消费需求疲软,经产业链传导后,导致公司无法获取新的订单或者客户取消既有订单;(2)若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则公司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可能出现恶化,造成公司应收款项回收困难,公司的流动资金将受到影响;(3)若疫情出现不利变化,影响供应链和用工稳定,将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生产停工的风险。

  2020年1月至今,中国以及全球先后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影响面为生产、采购和销售等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方面,疫情造成复工日期推迟。根据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发行人原计划于2020年2月1日复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立达信本部及厦门地区子公司推迟至2020年2月17日复工,主要生产型子公司中,漳州地区子公司推迟至2020年2月14日复工,到2月末的整体复工率为66%,对发行人2020年2月生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2020年3月,漳州地区生产基地和四川地区生产基地的复工率在3月中旬恢复至100%,对2020年3月生产仍有一定影响。4月开始已恢复正常。

  2、采购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推迟复工情况,对发行人供应链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虽然发行人LED灯珠、结构件和电子元器件等原材料均备有一定规模的安全库存和春节前提前为春节后的生产而准备的库存,但2-3月份仍存在因备料、物料齐套率不足、生产不及时导致部分日常订单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况,3月中旬开始,随着发行人及其供应商的稳步复工,物料的供应已恢复至正常水平。到4月末,延迟交付的订单都已完成交付。5月及之后,订单交付恢复正常水平。

  3、销售方面,发行人属于较为典型的外向型制造业企业,主要客户多位于境外,境外大部分客户虽不同程度受疫情影响而部分停工,但主要客户中除了库珀照明、宜家受疫情影响较为明显之外,其余客户均未受到明显的影响。此外,美国的疫情刺激了安防产品的需求,公司IoT产品中的安防产品销售实现了大幅增长,抵销了前述两大客户的销售下降影响,总体来说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小。同时,发行人拥有一定规模的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结合生产计划调整,能满足疫情期间大部分日常订单的履行,少部分日常订单因备料、生产不及时不能按期履行的,通过与客户协商延期交货的方式均已得在4月份解决完毕。

  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采取了增加生产人员招聘、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拓宽供应商及采购、协调客户产品交期、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产品推广等措施,使其生产经营逐步恢复,并于2020年3月中旬恢复正常,对全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及发行条件不会有重大不利影响。

  (四)出口退税政策风险

  我国对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国际通行的退税制度,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按产品的退税率退还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出口商品适用“免、抵、退”税政策。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增值税适用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由17%降至16%。公司业务以出口为主,上述规定实施后,计算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在退税率未相应调整情况下,征退税率差减少1%。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文,将发光二极管(LED灯泡)出口退税率从13%提升至16%,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2018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将灯具出口退税税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由13%提高至16%,征退税率差减少3%。征退税差形成的增值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公司当期营业成本。上述政策实施后,公司营业成本有所下降。未来若相关产品的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存在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五)海外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337调查案、与337调查案相关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及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上述诉讼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处相关内容)。截至本招股书说明书签署之日,337调查案中“1163案”与“1164案”因原告撤诉而终止调查,“1168案”ITC已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发行人胜诉的终裁,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尚待开庭审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因337调查案正在履行调查程序而暂停审理;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正在审理中,若“1168案”及相关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诉讼败诉,将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及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6,476.17、万元、505,321.85万元和541,788.99万元,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480.37万元、28,964.54万元和36,900.09万元。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541,788.99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36,467.14万元,主要增长的来源自IoT客户RING和亚马逊。2020年受疫情的催化,美国安防消费市场被激发,公司销售给RING的安防套包产品组合销售大增,全年对RING的销售额43,548.12万元,同比增长29,382.72万元。此外,公司对IoT重要客户亚马逊的开拓取得重要进展,全年对亚马逊IoT智能线条灯的销售额27,031.73万元,同比增长26,590.06万元。亚马逊采购该产品用于其自有仓库的智能化改造。其他主要客户中家得宝的经营未受疫情影响。宜家和库珀照明受到疫情关店和灯具无法安装等影响,全年收入有所下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因库珀照明退货产生相关销售费用6,037.56万元及计提相关跌价准备2,028.26万元,造成净利润下降,2020年未出现大额的退货情况,经营情况平稳。

  (二)报告期内公司简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三)2021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情况及2021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1、2021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情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容诚审字[2021]361Z0266号),公司2021年1-3月营业收入为130,417.88万元,相较上年同期上升62.93%;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41.11万元,相较上年同期上升221.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070.26万元,相较上年同期上升55.09%。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较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1、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造成公司营业收入仅为8亿左右,基数较低;2、2021年初以来,中国是全球唯一全面系统遏制新冠疫情的主要经济体,其全球照明行业全球制造中心和供应链枢纽的地位更加凸显,中国照明产品的出口形势一片向好,带动公司的营业收入大幅增长;3、随着公司对IoT技术与产品进行深入布局与持续投入,2020年公司开拓了以亚马逊为主的IoT重要客户,且受疫情催化,家居安防产品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带动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相关收入较2020年第一季度大幅增长。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一季度人民币快速贬值,造成外汇合约亏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升幅度较低主要原因是2021年第一季度人民币的平均汇率较2020年第一季度大幅升值,造成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生产经营政策、经营模式、主要产品与服务、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2021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16,084.13万元至325,121.77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41.32%至45.36%;预计2021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926.24万元至21,039.92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3.42%至26.09%;预计2021年1-6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863.03万元至16,903.0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9.63%至-8.60%。

  公司2021年1-6月营业收入预计较2020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1、2021年初以来,中国是全球唯一全面系统遏制新冠疫情的主要经济体,其全球照明行业全球制造中心和供应链枢纽的地位更加凸显,中国照明产品的出口形势一片向好,带动公司的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公司持续研发投入形成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强大的垂直供应链管理能力和自动化生产能力使得公司能够帮助下游大客户大规模采购供应的安全、持续、稳定和高效,获取了更多的订单。但较2021年一季度,公司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有所回落。这主要是作为比较基准的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其营业收入较低。2020年二季度的经营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收入已经与2019年同期持平,其作为比较基数,恢复正常。

  公司2021年1-6月的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显著低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而且后者还出现业绩下滑,主要原因是:

  1、受到汇率波动和原材料元器件涨价等因素影响,造成公司毛利率显著下降对冲了收入增加带来毛利的增加。公司预计2021年1-6月毛利为7.78亿至8亿,同比变动幅度为13.09%至15.55%,显著低于收入增长幅度。

  2、公司持续保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预计2021年1-6月研发费用为2.55亿,较同期上升近8,000万元,研发强度进一步增大,剔除上述研发费用增长的影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21,154.46万元至22,669.90万元,同比增长14.39%至22.58%。

  综上所述,2021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仍然保持快速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滑,主要是发行人在研发方面自主加大投入所致。相关投入为发行人未来经营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以上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前身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以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520,505,098.80元为基准,按1:0.864544845069633比例折合股本4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450,000,000.00元,余额70,505,098.8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8月2日,公司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303179255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公司立达信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了两项境外商标正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外,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商标、专利等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5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

  本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及比例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5、外资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立达信是一家专注于绿色照明、智能家居(Smart Home)及智慧建筑(Smart Building)等物联网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致力于成为一流的家居和商业空间综合的物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的照明业务已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成熟的业务模式,与此同时,发行人利用在物联网(IoT)领域的深度布局,正将物联网(IoT)打造为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板块。目前,发行人形成ODM为主兼顾自主品牌的业务格局,能够为全球客户提供有竞争力且安全可信赖的产品、解决方案与服务。

  在照明领域,立达信系中国照明电器行业十强企业和中国轻工业科技百强企业,是全国LED照明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已连续多年排名全国LED照明产品出口规模第一,是国家工信部认定的LED照明领域“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物联网(IoT)领域,发行人以智能照明为切入点,以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为主要应用场景,在云平台、无线模组、应用级芯片、人工智能算法、智能硬件开发与制造等核心技术领域进行了深度布局。基于在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方面的重要贡献,立达信以推动者(Promoter)身份加入全球主流物联网标准组织联盟Zigbee,与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全球19家顶尖的物联网公司共同作为该联盟的董事会成员。此外,发行人也是无线通信领域另一重要组织Z-Wave的全球11家核心成员(Principal Members)之一。发行人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全球物联通信标准,为全球智能家居、智慧建筑等领域的发展作出自身的贡献。物联网(IoT)智能硬件产品已实现规模化生产和销售,并保持快速增长。

  发行人视研发创新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经过多年不断革新与发展,立达信打造了一支对行业技术发展和应用前沿领域有深入理解的专业研发团队。目前,立达信建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承担完成了“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等一系列国家级科研项目,拥有超过1600项的授权专利,境内外发明专利超过200项,是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秉承“创新引领发展,设计创造价值”的理念,立达信拥有一支优秀的工业设计团队,并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旗下的多款LED照明和智能家居产品近年来连续获得包括德国国家设计奖、德国IF设计奖、德国红点奖、美国《INTERIOR DESIGN》杂志年度最佳设计奖等多项国际权威设计奖项。

  智能制造是发行人实现产业升级的必要基础。作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立达信通过将物联网技术与工业制造深度融合,打造了一套高度自动化、信息化的智能制造体系,能在较好地满足柔性生产、信息互联、定制服务等需求的同时,拥有突出的规模制造能力。经过多年的不断摸索,立达信已形成了自主开发部分自动化设备的能力,自主设计开发的工业机器人也已运用于自动化组装生产线。在产品质量方面,为有效管控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国际认可度,立达信不断加大对产品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发行人实验室获得了美国国家实验室自愿认可程序(NVLA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双重认可。

  凭借优异的研发创新实力和柔性高效的智能制造体系,立达信已成为家得宝(The Home Depot)、宜家(IKEA)、库珀照明、欧司朗/朗德万斯、昕诺飞(原飞利浦照明)、通用电气(GE)、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厂商的重要合作伙伴,LED照明产品和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亚太、中东等地区。

  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推进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领域产品、服务和生态的建设,推动自主开发的Arnoo(主要面向智能家居)和LEXIKOS(主要面向智慧建筑)两大方案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应用的不断深入,通过打造高效便捷的智能云平台并提供多样化的智能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产品的快速智能化,致力于通过智能产品增值服务与数据运营平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此外,发行人还将加强“立达信”、“海德信”和“朗睿”等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建设,以满足不同应用领域及用户群体的差异化使用需求。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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