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版)
23、厦门光电
注:上述财务数据系合并于立达信申报报表内的数据,申报报表经容诚所审计。
24、立信电子
注:上述财务数据系合并于立达信申报报表内的数据,申报报表经容诚所审计。
25、厦门照明
注:上述财务数据系合并于立达信申报报表内的数据,申报报表经容诚所审计。
26、朗睿照明
注:上述财务数据系合并于立达信申报报表内的数据,申报报表经容诚所审计。
27、立达信物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8、深圳点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概况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5,000.00万股,本次拟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具体投资于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国内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安排实施,项目情况如下:
若募集资金不够满足上述项目所需资金,缺口部分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大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剩余资金将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项目。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以满足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依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发行人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每股净资产将大幅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存在建设期,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因净资产增加而有所下降,但随着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渐显现,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将大幅增长,随着资产规模的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公司间接融资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由于项目尚未达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受到影响,但随着项目陆续投产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盈利水平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对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下降,资产流动性、持续经营能力和抗原材料价格波动能力将显著提高,偿债风险将大为降低,财务结构将显著改善,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
一、国际政治环境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产品出口遍及北美、欧洲、中东、日本等81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别为93.61%、91.81%、90.67%,国际政治局势的稳定对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尤为重要。2018年11月,美国重启对伊朗石油、银行、造船和船运业的经济制裁,全面恢复因《伊核协议》而停止实施的对伊朗制裁措施。在此背景下,公司与伊朗客户之间的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结算银行停止接受伊朗款项,公司对伊朗客户的应收账款暂时无法正常收回。2019年2月,银行恢复了结算通道。未来若国际政治局势持续动荡,将影响公司局部地区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税收政策风险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漳州光电子、漳州灯具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不能持续获得该项优惠,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包括LED灯珠、电子元器件(IC、电容、电阻、二极管)、结构件(散热件、球泡、灯头)等。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稳定。但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
为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根据预计销售收汇、采购付汇情况,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以及外汇期权业务,平滑汇率波动,减少汇率风险。同时,在2018年,公司凭借多年的外汇业务操作经验,本着无风险套利的原则,开展了远期结售汇、“黄金租赁+外汇掉期”等相关赚取无风险收益外汇合约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从事上述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合计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7,128.25万元、1,051.59万元、3,633.69万元,占同期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04%、2.65%、7.72%。虽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规模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但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内控制度,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损失,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风险
因用工量大、用工流动性高及订单波动性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2018年末,漳州光电、漳州灯具、四川聚信、漳州阿尔法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均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发行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制定了整改方案,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至2019年2月,发行人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减少至10%以下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虽然长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出具证明,证实发行人子公司已整改完成,且对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情形不予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罚款、滞纳金等款项,但发行人仍存在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达产存在一定的周期,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预计发行当年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国内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各项目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紧密相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技术和产品更新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
(二)公司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未能相应提高,或者公司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规模扩大后的管理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三)新增产能不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公司产品产能将大幅提高,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从开拓客户到销售机制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但如果下游应用领域客户需求低于预期,或者公司产品市场开拓不利,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面临不能及时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四)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128,640.75万元,年均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10,560.28万元。如果届时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销售计划不能如期实现,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滑的风险。
八、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江淮、米莉夫妇,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李春华为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实际支配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控制着公司94.5850%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降至85.1265%,仍处于控制地位。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但公司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可能。
九、社保和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该部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针对公司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已经作出了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二、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二)社会保障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采购合同(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如下:
(二)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销售合同(标的金额在4,500万元以上)如下:
(三)贷款、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贷款、担保合同如下:
1漳州光电子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编号为EBXM2020547ZH的《综合授信协议》为最高授信总额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衍生交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和衍生交易授信额度,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BXM2020547ZHMR)和《衍生交易总协议》(编号:EBXM2020547ZH-YS),该协议为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子协议。
2厦门赢科光电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编号为EBXM2020548ZH的《综合授信协议》为最高授信总额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衍生交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和衍生交易授信额度,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BXM2020548ZHMR)和《衍生交易总协议》(编号:EBXM2020548ZH-YS),该协议为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子协议。
3四川联恺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编号为EBXM2020549ZH的《综合授信协议》为最高授信总额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衍生交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和衍生交易授信额度,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BXM2020549ZHMR)和《衍生交易总协议》(编号:EBXM2020549ZH-YS),该协议为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子协议。
4由于该保函对应的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未实际提用,因此该保函尚未出具。
5根据该等担保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同意将已发生的编号为GSHT2019062228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包括债权人其他机构)未结清债权纳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范围。
(四)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对应的担保合同
1、2019年5月15日,漳州光电子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署了编号为ZGBZ2019149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约定由漳州光电子为四川联恺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差额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等,下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金最高限额为20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2019年5月15日,立达信有限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署了编号为ZGBZ2019150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约定由立达信有限为四川联恺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金最高限额为20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施工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施工合同(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如下: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立达信美国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调查及相关诉讼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调查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0日,美国Lighting Science Group Corporation及其子公司Healthe Inc、Global Value Lighting, LLC(以下统称“LSG”)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交对飞利浦流明、通用照明、欧司朗、科锐、日亚化学、木林森、立达信及其子公司立达信美国等23家LED头部企业发起“337调查”的申请,认为上述企业部分产品侵害LSG的8项专利,其中立达信的部分产品涉及其中4项专利(专利号:7,582,421(以下简称“421专利”)、8,674,608(以下简称“608专利”)、8,201,968(以下简称“968专利”)以及8,967,844(以下简称“844专利”)),LSG要求ITC发出排除令和停止令,禁止公司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禁止从事侵犯涉案专利以及相关不实与误导广告之行为。为应对本次337调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2019年6月20日,ITC对本次337调查正式立案受理,并将其分为两项调查案,分别为337-TA-1163(以下简称“1163案”)和337-TA-1164案。2019年7月10日,ITC进一步将337-TA-1164案切分为两项调查案,分别为337-TA-1164案(以下简称“1164案”)和337-TA-1168案(以下简称“1168案”),以下为三项调查案具体内容:
6依据诉讼实务及LSG的经济利益,LSG就1163案及1164案的相关专利重新在ITC起诉的概率较低。
本次337调查并非针对立达信单独提出,其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球主要LED龙头企业,公司认为立达信涉及产品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337调查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与337调查相关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目前涉及两起与337调查相关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5月9日, Lighting Science Group Corporation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佛罗里达法院”)起诉公司产品侵犯其拥有的4项美国专利,包括968专利、844专利、8,672,518专利(以下简称“518专利”)以及9,581,756专利(以下简称“756专利”)(以下统称“涉案专利”),要求下达暂时与永久禁制令禁止公司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与相关利息,包括三倍赔偿金、律师费用与诉讼相关花费以及强制专利许可费。因涉案专利在ITC进行调查程序,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佛罗里达法院暂停审理本案。
2019年4月30日,Lighting Science Group Corporation及其子公司Global Value Lighting, LLC在美国乔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乔治亚法院”)起诉称公司产品侵犯原告拥有的2项美国专利,包括421专利以及608专利(以下统称“涉案专利”),并称发行人公司从事不实与误导之广告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要求下达暂时与永久禁制令禁止发行人公司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发行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与相关利息,包括三倍赔偿金、律师费用与诉讼相关花费以及强制专利许可费。因涉案专利在ITC进行调查程序,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乔治亚法院案件仍为暂停状态。
佛罗里达法院、乔治亚法院两件诉讼案依美国相关法律,仍为停止审理状态,暂停受理至今具备合理性。
3、“337调查”和佛罗里达法院、乔治亚法院诉讼案的区别
发行人涉及的“337调查”和佛罗里达法院、乔治亚法院诉讼案的诉讼请求事项存在重叠部分,二者有以下区别:
(1)救济措施不同。ITC的337调查只能请求禁制令而不可请求损害赔偿,地方法院诉讼案虽可请求禁制令及损害赔偿,但地方法院核准禁制令的概率非常低,因此LSG同时在ITC及地方法院都提出诉讼以请求不同救济措施。
(2)程序进展不同。“337调查”中的1163案、1164案已由原告撤诉而结束,1168案正在进行上诉程序。佛罗里达法院、乔治亚法院两件诉讼案为暂停审理状态。
(3)“337调查”的涉诉专利与地方法院涉诉专利除两个不同外,其他涉诉专利重叠,但两个专利与其他专利是同族专利且权利范围类似。
4、337调查诉讼的赔偿金额及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损失
在ITC进行的337系列调查案(包括1163案、1164案以及1168案)的申请方请求仅为要求ITC发出排除令和停止令,禁止发行人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禁止从事侵犯涉案专利以及相关不实与误导广告之行为,不包括金钱赔偿,因此337系列调查案不涉及赔偿金额。1163案和1164案已经因LSG撤诉,由ITC裁定终止调查而结束,对发行人不存在可能损失。1168案处于上诉审理过程,因此发行人有可能被禁止向美国出口相关LED产品,即发行人有可能被禁止向美国出口1168案中被指控的LED产品及1168案中列名为被申诉人的LED供应商提供的LED产品,并被禁止使用在其美国库存中的与本案相关的产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运出美国除外)。
佛罗里达法院案、乔治亚法院案相关原告要求法院下达暂时与永久禁制令,禁止发行人实施相关涉案专利,并要求发行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与相关利息,包括三倍赔偿金、律师费用与诉讼相关花费以及强制专利许可费。根据发行人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 LLP出具的《LSG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风险评估意见》,美国律师认为联邦地方法院两项诉讼案可能的赔偿金额范围为335.85万美元至448.42万美元。WSGR作出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两项诉讼案可能的赔偿金额范围具有相关的合理性和谨慎性。
5、报告期内涉诉专利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情况
目前尚未了结的337调查诉讼案件中涉诉专利涉及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很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6、报告期外涉案产品情况
报告期外,发行人涉诉产品主要为421专利和608专利涉诉产品。
(1)421专利
421专利涉诉产品在报告期外销售收入金额为人民币895.41万元。根据美国律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其中涉及421专利的1168案件,ITC作出的最终裁决,裁定发行人在以下方面胜诉,(1)发行人相关产品不侵害421专利;(2)LSG在申请421专利前一年已销售421专利相关产品,所以421专利无效;(3)421专利不具备专利法书面说明之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所以421专利无效;(4)LSG的产品并未实施421专利,因此337调查所必须的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未满足。美国律师认为LSG于1168案上诉中推翻ITC裁决的几率很低,且如果原告选择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开启案件,在337调查案中开发的辩护理由是强大而可继续使用的。因此,421专利相关诉讼原告胜诉的概率较低,在报告期外涉诉产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608专利在报告期外无销售,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其他涉及968专利、844专利、518专利、756专利的产品仅在2016年有销售,销售金额为552.33万元,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LSG是否会在美国其他地区提出类似诉讼;如败诉,公司在美国其他地区是否会引发类似诉讼
根据美国律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
(1)如果佛罗里达法院和乔治亚法院诉讼中的专利,在最终裁决和无上诉的情况下,被判为无效专利,LSG 将无法再使用此专利;
(2)如果佛罗里达法院和乔治亚法院诉讼中的被控产品,在最终裁决和无上诉的情况下,被判决为没有侵犯专利权但专利有效,根据美国法律“一事不再理”原则,LSG将无法成功地在其他法院就涉诉专利针对立达信提起同样的侵权论点,但该判决将不会限制LSG就涉诉专利控告立达信的不同产品或提出不同的侵权论点;
(3)如果LSG或任何其他公司就不同专利针对立达信提起专利侵权指控,则不受以上限制。
因此,如果LSG在联邦地方法院的本次诉讼失败,LSG仍然有基于其他专利针对发行人采取行动的合法权利;但是根据WSGR的经验,鉴于美国法院专利侵权诉讼高昂的律师费用及诉讼成本,当专利持有人在首次尝试执行其专利而无法获得成功时,考虑到经济成本等因素,其针对同一类产品提起其他专利诉讼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LSG系列诉讼外,LSG未提起针对发行人的其他专利诉讼。
8、上述专利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本次337调查并非针对发行人单独提出,其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球主要LED龙头企业,发行人涉及产品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低;1163案和1164案已经因LSG撤诉而由ITC裁定终止调查,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1168案ITC已维持承审法官作出的初步裁决,裁定发行人在以下方面胜诉,包括:1、发行人相关产品不侵害421专利;2、LSG在申请421专利前一年已销售421专利相关产品,所以421专利无效;3、421专利不具备专利法书面说明之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所以421专利无效;4、LSG的产品并未实施421专利,因此337调查所必须的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未满足。LSG在上诉程序中,必须证明ITC对于重要事实的判断或结论有明显的错误,并推翻上述每一项裁决才可能获得胜诉,且LSG于上诉程序中不可提出新证据及新的辩护理由。综上,发行人代理律师认为LSG于上诉中推翻ITC裁决的几率很低。
针对与337调查相关的两项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案件,佛罗里达法院案件中涉及的968专利和844专利与1164案的涉案专利相同,乔治亚法院案中涉及虚假广告的指控与1164案相同,涉及的608专利与1163案的涉案专利相同,而1164案、1163案已因LSG撤诉由ITC裁定终止调查;乔治亚法院案中涉及421专利与1168案相同,而1168案已由ITC作出终裁裁定发行人胜诉,发行人代理律师认为,LSG于上诉中推翻ITC裁决的几率很低。发行人代理律师认为,在337调查案中开发的辩护理由是强大而可继续使用的,如果原告选择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开启案件,发行人代理律师将再次提出在337调查案中所建立的强有力的抗辩。佛罗里达法院案件中涉及518专利和756专利没有在337调查案中提出,但518专利和756专利与968专利和844专利属于同族专利,LSG所指控的发行人涉诉产品也相同,因此发行人代理律师能够对518专利和756专利提出强有力的不侵权和无效抗辩。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诉讼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即使LSG在上诉法院推翻ITC1168案的裁定结果,或者发行人在佛罗里达法院案或乔治亚法院案中被判决败诉而产生相关赔偿金额,发行人生产经营也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涉及上述案件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中使用的某一原材料(LED灯珠),该原材料系向同涉及337调查诉讼案的上游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因此发行人可以通过切换供应商,向未涉及337调查诉讼案的其他供应商或已经与LSG达成和解的供应商采购相关原材料进行生产,并继续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 LLP出具的《LSG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风险评估意见》,联邦地方法院两项诉讼案中发行人可能的赔偿金额范围为335.85万美元至448.42万美元,占发行人2019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为0.45%至0.6%、占发行人2019年度净利润比例为6.4%至8.54%。该占比较低;此外,由于行业技术升级迅速,发行人产品更新迭代很快,1163案和1164案涉案产品已被新产品更新替代,因此337调查亦不会影响发行人未来订单的获取,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337调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9、同行业涉及337调查的上市公司应诉及后续应对情况及发行人对诉讼的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LED照明行业的发展,近年来美国企业不断发起的对中国LED照明企业的337调查,同行业上市公司涉及337调查的情况已在公开渠道进行过多次披露,根据同行业上述公司有关337调查及专利诉讼的披露案例,以及美国律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中美国法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分析,就同一专利,相同原告在提起337调查或专利诉讼后,未重复再次针对同一公司提起过相同诉讼的情况。因此,LSG美国公司再次对发行人就已争讼专利提起专利诉讼的可能性较小。
因发行人在LED照明领域强有力的产品竞争力,LSG等竞争对手以专利诉讼进行商业干扰的风险无可避免。针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专利诉讼风险,发行人作为一家科技创新型公司,历来重视研发创新和投入,自身拥有充分的自主知识产权,有专门的部门及专业的人士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工作,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积极倡导构筑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自觉履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发行人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发行人的LED产品在美国上市前,会进行大范围的专利侵权检索,主动防范出口产品侵犯相关专利知识产权的风险。
(2)发行人已累计获得多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发明专利。发行人在充分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自主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3)未来如发生针对发行人的337调查或专利诉讼案件,发行人将利用应对本次“337调查”和佛罗里达法院、乔治亚法院诉讼案而积累的丰富应对经验,密切关注相关专利诉讼事项进展,并协同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采用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发行人合法权益。
(4)发行人已积极与其主要客户进行沟通,使其充分了解竞争对手以专利诉讼进行商业干扰的行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将继续支持发行人产品销售以及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
(二)其他诉讼
2019年1月16日,Steve Ramirez和Smash Design, LLC(以下简称“原告”)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德克萨斯法院”)起诉家得宝美国公司(Home Depot USA, Inc.),并于2019年5月1日将立达信美国加入被告(与家得宝美国公司合称“被告”),因被告生产、出售的产品引起火灾并造成原告一工厂损毁,违反了其过失责任与严格产品责任,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判决前利息以及所有原告有权获得的所有救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德克萨斯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Liu&Associate, P.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认为,公司已为立达信美国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且所签订的保险条款已覆盖被保险人产品所导致的上限为800万美元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基本覆盖本案涉及的赔偿金额。因此,德克萨斯法院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本招股意向书的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审阅报告
6、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9、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本次发行承销期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三、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本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四、查阅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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