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财务总监黄亚芬,董事会秘书陈蕾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张延成、葛丽芳、吴海标系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2、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诚、王振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因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未满6个月,因此实际核查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2021年6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钭正良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为授予日,以7.88元/股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湘玲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 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为授予日,以7.88元/股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5.0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88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8日,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的反馈。2021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6月29日,公司发布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6月28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165.0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58%。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为每股7.88元。

  5、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为授予日,以7.88元/股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并一致同意以7.88元/股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165.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4、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