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股份”)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前海汇能2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相关律师费等,其他相关原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6月5日,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9月7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与天马轴承股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轴承股份公司向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浙江步森股份公司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天马轴承股份公司主张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出借资金来源非法。经查,2019年4月26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待收款专户中。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00元(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0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各预交201,80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违规借款事项的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10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41,000万元,其中9起已终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终审裁定,涉案本金金额34,000万元,其中8起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涉案本金金额31,500万元,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暨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涉案本金金额2,500万元,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暨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7,000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件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18、2019和2020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睦德”)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不影响计提预计负债当期的损益。上述承诺人已于2021年4月16日预先履行了偿还义务,详见《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1-036)。
本案终审裁定已驳回前海汇能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纠纷因出借人前海汇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第四条的内容,公安机关告诫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代收款专户中。
公司认为,公司非前海汇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亦没有实际占用、使用集资款项,公司不应履行非法集资款项及其收益的清退义务。因此,本案终审裁定及前海汇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进一步认为,本案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公司不向原告前海汇能承担任何给付义务,且公司与前海汇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其非法集资款项没有事实上的法律联系,公司亦不应承担退赔和还款义务,因此,本案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并未实际发生,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徐州睦德无需就本案对公司负有赔偿/代偿义务。
公司将根据本案终审裁定冲回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及预计可追偿款,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亦无影响。
六、关于徐州睦德就本案的提前代偿义务额的安排
根据徐州睦德及其附属机构与公司及公司附属机构于2021年3月5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生效后,若天马股份因前海汇能案取得终审判决或与债权人和解等任何情形,且导致天马股份应承担的支付义务额(利息计算至本协议交割日)与本次预先清偿额不一致的,徐州睦德与天马股份互相负有返还或补充的义务。由于本案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前海汇能的起诉,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公司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返还徐州睦德预先偿还的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42,835,616.44元。经公司与徐州睦德双方协商,鉴于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违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和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违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是否最终承担给付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徐州睦德预先偿还的资金占用款本息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由天马股份和徐州睦德另行协商安排处理。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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