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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1-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科伦药业”)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2021年6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事宜的股票交易核查期间为科伦药业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川宁生物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的交易科伦药业股票情形如下:

  (一)法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机构持股变动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交易情况及期末持股情况系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华泰证券四十七交易单元”托管单元项下的交易情况和期末持股情况。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1年1月26日的买入行为系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实施的股份回购,2021年5月24日的股份注销行为系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减少注册资本。该等行为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股份结构调整行为,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事项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就上述刘思川、王晶翼、赖德贵、冯昊、谭鸿波、万阳浴、吴中华、万鹏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前期已经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思川、王晶翼、赖德贵、冯昊、谭鸿波、万阳浴、吴中华、万鹏出具声明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作为科伦药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仅有购买科伦药业股票,不存在卖出股票的情形。本人购买股票,系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依赖科伦药业公开披露的信息而进行,上述行为均在交易发生后即按相关规则由上市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其与本次分拆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科伦药业就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或提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科伦药业股票。

  (3)在科伦药业就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科伦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自然人黄新、沈姗姗、童欣、刘玲、姜海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了声明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系依赖于科伦药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科伦药业就本次分拆董事会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系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在科伦药业就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科伦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自然人何欢、向俊博、杨晓琼、王娜和李懿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了声明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系依赖于科伦药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科伦药业就本次分拆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本人不知悉也未从配偶或近亲属处知悉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系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在科伦药业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科伦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前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分拆上市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分拆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法人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上述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综上,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在前述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机构和自然人交易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其交易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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