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642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6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货前支付预付款,供货后支付货款至90%,货物尾款10%在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的,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尾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860,435.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的违约金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
二、诉讼进展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欠款7,860,435.75元;
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未付货款,智航新能源已于事实发生之日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智航新能源将根据(2021)浙0110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实际情况计提违约金,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110民初64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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