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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如下:

  经查阅上述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中周俊雄、周俊杰、高雪松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卢家红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利元亨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8.8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7.4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8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42元(根据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54元(根据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5,47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66274_G01号):截至2021年6月25日,贵公司本次通过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854,700,000.00元,扣减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8,559,227.87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614.08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5,855.92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1,959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29,601股,占发行总量的14.68%。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406.9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8.7500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46841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7,482,525股,放弃认购数量4,97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282,89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1,282,89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7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566274_G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安永华明审阅了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对公司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566274_G06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一)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预计公司2021年1-6月营业收入为102,201.63万元至106,212.7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3.40%至111.3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326.35万元至9,260.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4.22%至927.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049.63万元至8,984.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18.21%至2,040.89%。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利元亨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利元亨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秦荣庆: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负责和参与了金莱特(002723.SZ)、金银河(300619.SZ)、海川智能(300720.SZ)、朝阳科技(002981.SZ)IPO项目,德豪润达(002005.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银河(300619.SZ)可转债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郭春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曾负责和参与了新开源(300109.SZ)、达华智能(002512.SZ)、猛狮科技(002684.SZ)、南华仪器(300417.SZ)和原尚股份(603813.SH)IPO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利元亨股东而终止。

  2、实际控制人周俊雄、卢家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周俊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公司股东弘邦投资、奕荣投资、卡铂投资、昱迪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粤科汇盛、川捷投资、晨道投资、招银肆号、深圳宏升、贝庚投资、招银共赢、佛山创金源、华创深大二号、超兴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松禾创新、松禾创智、津蒲创投、超前投资、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稳正瑞丰、稳正景泰、博实睿德信、杨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除该等承诺外,本单位进一步承诺,自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高雪松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8、公司股东杜义贤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9、公司监事苏增荣、黄永平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10、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杜义贤、郤能、陈建泽、陈德、丁昌鹏、郭秋明、熊雪飞、蔡海生承诺

  (1)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本次公开发行前除控股股东外,其余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外,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川捷投资,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单位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则本公司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可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具体措施,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单个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③若本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本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则本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

  ④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并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本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本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本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未达到30%的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本公司股本的0.5%,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9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控股股东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本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本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50%。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90日内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1)公司回购股份”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成功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赎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周俊雄和卢家红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为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证明没有执业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实际控制人周俊雄、卢家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5)若本公司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5)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实际控制人周俊雄和卢家红出具《承诺函》:若发行人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本人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企业/本人将回避表决;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权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权的有关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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