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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采矿权项目签订合同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多喜爱               公告编号:2021-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集团”,2021年6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准予其注销,其合同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接)于2021年6月4日参与竞拍取得“兰溪市陈家井矿区建筑用石料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一、采矿权项目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矿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筑用石料矿

  2、矿区位置: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等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灰岩

  4、审批部门层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5、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84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307.0米至+100.0 米。

  6、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

  7、生产规模:760万吨/年

  8、矿区资源储量:经兰自然资规储备字〔2020〕4 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估算,矿区建筑用石料矿控制资源量为1427.30万立方米(3745.81万吨),其中石英砂矿936.39万立方米(2425.26万吨),灰岩矿490.91万立方米(1320.55万吨);宕碴控制资源量45.08万立方米(99.17万吨)。

  9、其他事项:矿业权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权利争议情况。

  二、合同签订情况

  近日,浙建集团与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出让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基本条款

  1、出让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为: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矿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筑用石料矿,地理位置: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等村,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矿区面积为0.28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307.0米至+100.0米

  2、出让人同意将第1条所列范围内的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灰岩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规划生产规模为760万吨/年,出让期限为5年,以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3、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亿柒仟万元整(小写¥127,000万元)。该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办证登记费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矿业权出让收益。

  4、本合同签订具有划定矿区范围效力,保留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一年。受让人应在保留期内完成采矿权登记相关准备工作,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能按期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书面报告。

  5、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具有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上述方案施工。

  (3)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4)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5)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费用使用情况及治理恢复工程实施情况。

  (6)其他要求: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为减少周边环境的影响,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竞得人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竞得人须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完成矿区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在开采服务期限内应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标准不得低于文件规定,具体金额按照治理方案预算标准核定。

  6、受让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山建设或生产。

  7、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可供开采,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出让人申请续约。

  续约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9、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交易服务费。受让人未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2‰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逾期缴款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予以赔偿。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采矿许可证》到期,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采矿权,或者延续采矿权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获批准的;

  (2)受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3)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子公司影响

  合同的签订符合浙建集团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矿产资源储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当前砂石骨料稀缺的大环境下,浙建集团竞得砂石采矿权,将有力拓展延伸集团产业链,保障浙建集团省内建筑用砂石料供应稳定。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上述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公司在使用矿业权时还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并在开采服务期限内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等,如果国家对矿业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矿业权的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3、该资源量数据的计算及编制仍有可能存在人为的、技术上或其他不可控的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总资源量与实际总资源量不一致的风险。

  4、由于矿产开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入,同时受矿山所处环境的自然条件约束,可能会存在不能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后续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附件

  浙建集团与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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