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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1-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电化”)以人民币1,230万元中标了广西靖西市爱屯锰矿普查探矿权,并于2021年6月28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署了《探矿权出让合同》。

  本次靖西电化中标探矿权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出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探矿权名称:广西靖西市爱屯锰矿普查探矿权

  3、矿种:锰矿

  4、地理位置:靖西市湖润镇达爱村西南约1公里

  5、勘查区块面积及范围坐标:勘查区块面积为2.52平方公里,由26个拐点圈定。

  6、勘查程度:普查。

  7、保有资源储量

  (1)普查资源储量情况

  1)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探获氧化锰和碳酸锰矿石推断资源量45.27万吨。其中,锰帽型氧化锰推断资源量17.49万吨,锰品位25.63%;碳酸锰矿推断资源量27.78万吨,锰品位17.36%。

  2)尚难利用碳酸锰矿矿产资源24.47万吨,锰品位11.86%。

  (2)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情况

  氧化锰和碳酸锰矿石推断资源量62.77万吨。其中,锰帽型氧化锰推断资源量15.74万吨,锰品位25.63%;碳酸锰矿推断资源量47.03万吨,锰品位14.78%。

  根据目前探获资源量,本矿床规模为小型。

  8、有效期限:5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所颁发《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二、《探矿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乙方:靖西电化

  1、本探矿权出让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23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缴纳。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在矿区范围内对许可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

  (2)乙方在持有勘查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勘查,履行义务。

  (3)乙方应在开展勘查工作前根据《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及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涉及需要施工坑道的,应取得应急、公安等部门同意,并报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地质报告及附图、勘查实施方案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按规定缩减首设面积的25%(含)以上(已提交资源储量范围或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的探矿权除外);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应按规定缩减非资源储量对应的矿区范围。

  (6)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7)乙方在接受监督管理时有义务提供《勘查实施方案》。

  (8)乙方要树立绿色勘查理念,严格按照《绿色勘查指南》(T/CMAS 0001-2018)进行勘查。

  (9)乙方应自行协调用地、用林问题。

  (10)乙方在完成勘查工作,达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要求并取得采矿权后,必须按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环保治理和安全治理体系、产业引领龙头企业等高质量发展的定位要求,对本次出让的锰矿资源开发利用要一律就地深加工才能对外销售,形成附加值更高、产业链更长的新兴产业;

  (11)乙方在完成勘查工作,达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要求并取得采矿权后,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支持矿业权所在地国家级深度贫困县靖西市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当地精准扶贫对象就业和建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务院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

  3、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勘查实施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实施违法勘查、虚假报告和非法转让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

  (3)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退出探矿权的,双方解除合同涉及权益处置的,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相关事宜。

  (4)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时,不按规定缩减面积的,甲方有权按照第三条第(五)点规定缩减范围后再予以登记。

  4、风险告知

  (1)乙方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对乙方行使探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并知晓因上述原因造成查明资源后不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2)乙方应知晓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管控要求对探矿权查明资源后不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3)乙方应知晓因无法协调勘查占用土地、林地等导致无法开展勘查、查明资源并转为采矿权后无法开采的风险。

  (4)乙方在开展勘查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勘查区内的铁路、公路、村庄、能源设施等注意避让,并知晓因上述原因造成查明资源储量后不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5)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6)其他: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等对勘查工作产生风险的情形。

  5、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探矿权,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并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乙方未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及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勘查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六)项约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6、生效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两份。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关于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正式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靖西电化竞得广西爱屯锰矿普查探矿权并完成探转采手续后,公司的锰矿资源储备将增加,将为靖西电化产品生产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探矿权交易所需资金为靖西电化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尚需办理探转采手续,正式开采利用尚需得到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在未来从事上述开采业务时可能存在勘探矿体的储量、品位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情形。

  2、公司及靖西电化将积极推进爱屯锰矿下一步的勘探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探矿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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