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41 证券简称:真爱美家 公告编号:2021-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期中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佛堂大道3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5,005,4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5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75,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53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4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洁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同意75,000,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83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4,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9018%;反对4,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78.0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4,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律师、唐梦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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