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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荟宁”或“原告”)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15,380,105.04元、利息及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15,380,105.04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3,761,253.77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后,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荟宁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欠款1,000,000.00元,法院执行划拨款1,381,911.93元,合计2,381,911.93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就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或“被告”)、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或“被告”)及张振民(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或“被告”)拖欠上海荟宁的合同价款事宜向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本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案号为(2020)内0802民诉前调5068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上海荟宁与内蒙古牧亨、美洋洋食品及张振民案件调解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和张振民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内蒙古牧亨、美洋洋食品及张振民强制执行并提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5,380,105.04元,利息970,169.66元,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的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 本案诉讼进展

  2021年4月1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内0802执10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7个银行账户存款及2个网络资金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5月2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内0802执1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东开发区融丰街北隆盛路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1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内0802执10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1,381,911.93元。

  2021年6月11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内0802执103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法院依据上海荟宁的申请裁定解除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的存款。

  2021年6月29日,上海荟宁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上述债务,自2021年6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期间,被执行人于每月最后一日之前最低偿还50万元;自2022年1月份开始,被执行人于每月最后一日之前最低偿还100万元,被执行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保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下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东开发区融丰街北隆盛路西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办理完银行抵押贷款展期,并于7月30日之前,用该房产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顺位抵押,抵押金额为1800万元。

  (3)被执行人应当恪守诚信,按期履行还款金额,按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若被执行人未能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展期、或有任何一期未还款,或拒不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违约情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且不再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任何具有和解性质的协议。

  (4)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5)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的,仍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先息后本方式进行抵偿。

  进入执行程序后,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荟宁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欠款1,000,000.00元,法院执行划拨款1,381,911.93元,合计2,381,911.93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15,380,105.04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3,761,253.77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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