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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亚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7号)同意注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7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27,78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469,853.04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4,312,146.96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苏公W[2020]B13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于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募投项目增加投资规模、变更实施主体、方式及地点的议案》,同意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实施”变更为“无锡部分由公司实施,贵州部分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航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亚”)实施”,并使用募集资金向贵州航亚出资10,500万元。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对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23日和6月29日分别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16)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贵州航亚于2021年6月29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贵州航亚、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贵州航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090122000201782,截至2021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逸凡、刘惠萍、林剑云、吕雪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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