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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共21人参与航宇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比例等情况如下: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2020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认购方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四)限售期限

  国海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航宇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11.4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78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4元/股(根据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40,180.00万元。

  2021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2-00001号《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29日止,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0,0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14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1、以上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864.0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18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50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25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925,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923,85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146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82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813,21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1,785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2,93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32-00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在《航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21]第32-000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已在《航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国海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认为航宇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电话:0755-83716867

  传真:0755-83711505

  保荐代表人: 周琢、秦竹林

  项目协办人: 王清龙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周琢先生,国海证券权益业务总部军工科技部总经理,管理工程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十八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先后负责保荐或承做兴瑞科技IPO、华源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鼎汉技术非公开发行股份、兴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玉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漳州发展非公开发行股份、荣之联IPO、宝钛股份增发、片仔癀IPO、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股份、山东海化可转债等项目。

  秦竹林先生,国海证券权益业务总部军工科技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十二年资本市场从业经历,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宏辉果蔬IPO、侨源气体IPO、西藏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出售、2016年重大资产购买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振东制药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百倍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张华的儿子张诗扬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张华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张华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卢漫宇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公司5%以上股东璨云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德祥)的女儿吴佩弦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吴德祥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吴德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吴德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九)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本人/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以后,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买入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在首发上市以后选举/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履行公司首发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方可被选举/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百倍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严格遵守该预案中的相关约束内容。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之“(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以及本节“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之“(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保证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贵州百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保证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本人特此承诺如下:

  (1)保证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进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股东回报

  1)加强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能力。随着公司客户结构的不断提升,产品种类不断增多,产品结构不断变化,下游客户对产品研发技术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司将通过研发中心的升级改造,继续加大技术、设备、人员、资金等投入,提升公司的整体研发实力,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2)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加强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百倍投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控股股东百倍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本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的认定或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百倍投资承诺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的认定或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的认定或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的认定或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因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发行人评估师承诺

  本所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除上述承诺事项,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其他承诺,比较重要的承诺如下:

  1、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百倍投资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本企业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若本企业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实际控制人张华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百倍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华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详见“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百倍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华、持股5%以上股东璨云投资签署了《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详见“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4、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经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已经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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