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780435)之外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差异化分配方案是以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注: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收盘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为54,072,289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95,781,424-54,072,289)×0.03÷3,395,781,424=0.0295(元/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95)÷(1+0)=前收盘价格-0.0295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02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13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2%,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95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87元/股,交易总金额为6,007,060.00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数量下限为25,468,361股,即不低于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5%;上限为50,936,721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5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4,516.96万元, 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为B882780435。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并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了《香江控股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9)。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5月2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768,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94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92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487,034.00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13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2%,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95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87元/股,交易总金额为6,007,060.00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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