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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和谢宏、陈滨、金志强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谢宏、陈滨、金志强: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贝因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1月16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400万元至8,000万元。2021年4月13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768.12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由盈转亏,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贝因美、谢宏、陈滨、金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次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就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照上述决定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会计估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1号)。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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