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02执19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曾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18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75,537,400元及相应利息;(2)支付执行费142,937.4元。
2、逾期不履行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未付利息公司已足额计提,公司将根据(2021)浙05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实际情况计提罚息,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浙0502执194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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