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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1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7月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山东”)、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华南”)、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量”)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1年7月7日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苏州银行、渤海银行、中金财富、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华宝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天风证券、安信证券、大同证券、东北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开源证券、山西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银河证券、粤开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华南、中信期货、上海长量开始代理银华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2370)的销售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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