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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54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要求公司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聘请年审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2.07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72亿元,比去年增加15.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0.64亿元,比去年增加27.96%。其中,2020年分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72亿元、5.54亿元、5.64亿元、6.17亿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3,199.27万元、-428.29万元、1,095.65万元、2,567.1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87.40万元、3,832.31万元、1,013.59万元、10,895.73万元。

  (1)请你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同行业上市公司状况、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毛利率等的变化情况,量化说明2020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83%,但扣非净利润同比增加27.96%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1.公司2019年、2020年度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83%,主要是由于下属子公司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受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开展的成品油贸易业务量大幅减少,同比减少营业收入 260,952,008.96元所致。

  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2020年5月以来,国内聚氯乙烯销售价格触底反弹,价格持续上涨,公司抓住有利时机,加大产品销售力度,全年共销售树脂产品23.12万吨,较2019年增加0.6万吨,实现销售毛利17,688,754.98元,较2019年增加67,251,703.93元;

  (2)烧碱产品销售价格虽较2019年同比下降,但公司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了毛利额更高的钾碱产品销量,2020年钾碱销量为5.42万吨,较2019年增加4.14万吨,增利72,544,071.32元,有效降低了烧碱产品价格下降所带来的影响;

  (3)同时,公司通过强化经营管控,使得其他产品毛利额增加了26,271,900.54元,各产品毛利总额同比上升42,210,200.70元。

  2.公司树脂产品原燃材料成本与具有资源优势的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具备比较优势,毛利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公司碱产品因距消费市场近、区域市场半径较短,具有一定区域优势,毛利率处于同行业中上水平,公司产品毛利率随市场销售价格变化而变化,经查询,公司所在区域同行业上市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主要经营及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通过与其对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扣非净利润同比增加27.96%具备合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四季度营业收入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并结合成本费用归集情况,说明分季度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和经营现金流量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

  回复:1.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构成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2.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高于其他季度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一季度营业收入增加145,145,330.74元,主要原因是因为四季度公司树脂产品销售价格6,716.58元/吨(除税),较一季度的销售价格5,772.93元/吨,上升了943.65元/吨,同时,公司树脂产品销售量增加了18,925.40吨,使得公司树脂产品销售收入较一季度增加165,959,619.39元;

  (2)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二季度营业收入增加62,408,308.28元,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四季度树脂产品销售价格6,716.58元/吨(除税),较二季度的销售价格5,234.02元/吨,上升了1,486.56元/吨,虽树脂产品销量有所减少,但销售收入较二季度仍增加了61,919,510.90元;

  (3)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三季度营业收入增加52,659,935.45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四季度树脂产品销售价格6,716.58元/吨(除税)较三季度的销售价格5,814.80元/吨,上升了901.78元/吨,虽树脂产品销量减少4,589.53吨,但销售收入较三季度仍增加了27,501,581.21元;同时,公司成品油贸易业务及新材料产品等销量增加相应增加了营业收入25,406,089.19元。

  3.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成本的归集: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原燃材料、人工、折旧及其他费用归集至相应的产品生产成本,并在产品确认销售时,结转至相应的营业成本,影响当期净利润,但只有付现的成本才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费用的归集:公司的期间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归集,对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计入当期费用,影响当期损益,但只有付现费用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属于当期的费用,但已在当期支付的款项,计入应收预付款项,不作为当期费用,不影响当期损益,但影响当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4.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树脂产品订单量较少,实现销售量仅4.12万吨,销售毛利-968.78万元,碱产品销量3.69万吨,实现销售毛利5,275.29万元,其他产品实现毛利3,587.20万元,公司一季度实现扣非净利润3,199.27万元;二季度树脂产品销售均价降至谷底,环比一季度下降538.92元/吨,树脂产品销售毛利-1,984.35万元, 碱产品销售毛利5,584.47万元,其他产品实现毛利2,320.7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45.17万元,扣除取得转让股权收益及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二季度扣非净利润为-428.29万元;在中央两会提出“六保六稳”,国内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公司抓住树脂产品销价持续上涨有利时机(三季度较二季度销售均价环比上升580.78元/吨,四季度较三季度销售均价环比上升901.79元/吨),加大产品销售力度,虽公司受到下属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化公司“8.17”特大暴雨灾害,8月至11月下旬生产装置被迫全部停产影响,但公司三季度、四季度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仍较二季度实现双增长。

  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仅受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还与营运资金的占用有关,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季度分别为 3,787.40万元、3,832.10万元、1,013.59万元 和10,895.73万元。其中,第四季度高于其他三个季度,主要原因是公司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不同的信用账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度交货和收款,导致收入确认与货款收回的期间不同步,四季度对前三季度按合同约定的货款回收金额大幅增加,且支付的采购现金减少,使得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支出减少;公司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低于四季度,除上述因素外,还因一季度公司支付了2019年计提的年终奖,该部分奖金虽不影响当季损益,但减少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4,451.23万元;公司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低于四季度,主要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应付原材料货款,增加了当季营运资金支出,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3,004.58万元;公司三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低于四季度,主要是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了信用账期,应收账款增加导致当季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3,793.27万元,及预付采购货款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3,565.51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各季度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有一定背离,但背离幅度不大,与公司业务模式、结算模式等具有匹配性。

  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末预付款项为4,452.66万元,较期初增加148.94%。其中与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达”)形成预付款项2,600万元,与四川高越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越石化”)形成预付款项500万元。请你公司列示前述预付款对应的交易情况,包括合同总金额、采购内容、预付原因、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截至目前的交货情况,预付款余额较期初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前年度是否与前述主体进行过交易,并说明上述交易是否有商业实质,中信达和高越石化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 公司下属子公司仓储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商家提供液体化工原料的储存、经营和铁路运输服务,拥有自备危化品铁路专用线和仓储库,为增强盈利能力,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仓储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仓储设备,发挥自身仓储+经营的业务优势,决定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其中,与中信达、高越石化形成预付款项基本情况如下:

  

  2.公司2020年度预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148.94%,主要是由于报告期预付了中信达、高越石化的成品油采购货款3100万元以及按供电公司“先付费、后用电”的结算要求,预付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电费701.26万元所致。

  经公司核查,中信达与公司下属子公司仓储公司以前年度有成品油购销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与高越石化以前年度无相关业务往来。公司认为:上述往来属于仓储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往来款项,具有商业实质。

  3.经函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书面《调查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信达、高越石化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函询,中信达、高越石化向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中信达、高越石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中信达、高越石化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中信达、高越石化存在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综上,公司认为中信达、高越石化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在以上预付账款支付的内控方面存在缺陷,公司在内控自查报告中披露了该缺陷,我们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内控审计报告,且公司期后已经进行了整改。以上预付账款,已于2021年3月底通过亨源实业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栋的自有房产进行了抵偿,并按年利率6%收取了相应的利息费用1,234,20.50元。通过我们实施的上述关联方核查程序,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周君,持股80%;股东吴冬梅,持股20%)和四川高越石化有限公司(股东四川中嘉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3. 2021年3月19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资抵债,中信达将对公司的债务2,600万元转由四川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源实业”)承担,高越石化将债务500万元转由给亨源实业承担,四川亨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源石化”)将债务54万元转由给亨源实业承担,你公司将子公司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亨源”)51%股权转让给亨源实业,最终亨源实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6,649.39万元抵偿对上述债务。

  (1)经查询,亨源实业、亨源石化穿透后的股东均为高华斌、周应邦,赵以海同时担任亨源实业、亨源石化、金路亨源监事。请你公司说明中信达等欠款方将债务转让给亨源实业的原因,上述一揽子交易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系你公司授意安排,亨源实业与你公司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此外,请说明相关债务的形成原因,包括合同签订时点、收入确认时点、金额、交易内容、交货情况,交易前形成的债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合理性。同时,请向我部报备交易相关合同。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上述相关债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仓储公司主营业务为油品、危化品等经营、仓储业务,上述往来款项源于仓储公司开展日常成品油经营业务,采购成品油及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形成的股权转让款,交易双方签署有相关合同、协议。公司认为:上述往来款项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往来款项,与日常经营业务有关,具有商业实质和合理性。

  2.仓储公司与亨源实业于2017年1月,签订了《框架协议》,共同投资组建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框架协议约定“亨源实业对合资公司具有主导运作权利,负责营销及市场开发..”,亨源实业应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亨源实业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基于与高越石化、中信达建立起的多年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亨源实业同意代高越石化、中信达偿还上述债务;亨源石化属于其子公司,亨源实业同意代亨源石化偿还上述债务;经协商,仓储公司将所持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股权及所有相关附属权益转让给亨源实业。上述事项均经友好协商确定,并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抵偿协议》。

  综上,亨源实业代高越石化、中信达、亨源石化偿还上述债务,亨源实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抵偿该等债务,由其自行协商确定,不存在公司授意安排。上述债务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收回,得到妥善解决。

  3.经函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书面《调查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亨源实业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经函询,亨源实业向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其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往来;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亨源实业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亨源实业存在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综上,公司认为亨源实业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

  4.律师核查意见:根据新金路、亨源实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访谈情况,中信达等欠款方将债务转让给亨源实业,以及亨源实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抵偿该等债务,系相关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新金路授意安排;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且根据新金路、亨源实业等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访谈情况,亨源实业与新金路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前述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根据新金路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访谈情况,上述往来款项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往来款项,与日常经营业务有关,具有商业实质和合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自有房地产性质、地点、面积等具体信息,结合周边市场价格说明作价是否公允,并补充披露评估测算时的具体参数和计算过程。

  回复:1.上述自有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2.上述房产5号1栋1层商铺,除空置面积426.22平方米外,其余部分现出租给成都市武侯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面积547.3平方米,租赁期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和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区支行(面积662.68平方米,租赁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上述房产5号1栋1单元3层301-305号,全部出租给成都恒艾力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除上述租赁外,上述房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其它项权利。

  3.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6028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31日,上述房产5号1栋1层商铺评估值为4,597.72万元。根据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6046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1日,上述房产5号1栋1单元3层301-305号评估值为2,048.67万元。上述房产的评估值合计6,646.39万元(评估测算时的具体参数和计算过程详见评估报告)。

  综合评估报告,经审慎判断,公司认为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公允合理。

  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管理费用2.2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0.21%,较上年增加24.57%。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报告期内员工人数的变化情况、人均薪酬水平,并与同行业或同地区公司的平均薪酬进行对比;

  回复:1.公司2020年、2019年管理费用的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管理费用2020年较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4.57%,主要增加项目如下:

  (1)职工薪酬同比增加2,024.90万元,主要是公司2020年度实施了集团高管车改补贴及运行费补贴,发生车改费用842.23万元,其余为公司计提的年终奖金额增加所致;

  (2)中介机构服务费同比增加1,267.40万元,主要是公司2020年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所发生的内控咨询费及公司因战略规划发展需要所发生的前期项目咨询费。

  扣除上述车改、内控咨询费等偶发性费用1442.23万元后,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6.60%,占营业收入比例为9.56%。

  2.报告期内员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如下:

  

  此外需要公司承担费用的离退休人数为2353人。

  3.公司2020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2020年度人均薪酬约为99,719.93元/年(含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及教育经费等)。

  4.经查询,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通过与上表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公司认为:公司2020年度人均薪酬处于合理水平。

  (2)结合公司所述行业特征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合理,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具体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公司属基础化学类上市公司,公司选取了同地区营业收入总额与公司相近的同行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其管理费用、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经与上表同地区营业收入总额与公司相近的同行上市公司对比,公司认为:公司管理费用与上述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2.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管理费用真实发生。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管理费用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恰当披露,见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39、管理费用。

  5.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为1.01亿元,较期初增加884.64%。其中应收股权转让款5,262.56万元,期货套期保值专用资金3,297.23万元。

  (1)2021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已足额收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262.56万元,请说明支付对象并提供收款凭证,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经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将所持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给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股权收购款为人民币63,660,578.63元。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2021年3月25日,成都市新众鑫向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第一笔2000万元,2021年3月30日,成都市新众鑫向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第二笔31,660,578.63元,合计51,660,578.63元。

  2020年9月,公司将所持罗江利森水泥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转让价款965万元,2021年2月9 日,公司收到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尾款96.5万元。

  上述两项股权转让款合计金额为52,625,578.63元。

  2.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年报显示的公司其他应收股权转让款余额5,262.56万元,已在2021年3月30日前足额收回。

  (2)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将从事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最高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超过3,000万元的情况,如是,请说明期间最高金额情况、是否及时进行了披露,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回复:2020年,公司第十届第十六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继续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PVC期货套期保值的最高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在2020年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进行,2020年度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账户期末余额为3297.23万元(含套期保值收益574.07万元),PVC期货套期保值实际使用的保证金最高为772.18万元,在期货套期保值账户上的其余资金未使用,不存在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超过3,000万元的情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就报告期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了披露。

  6.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1.93亿元,同比增长77.38%,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由0.24亿元增加至0.90亿元,同比增长273%,主要因报告期购入的库存商品片碱尚未销售所致。请你公司结合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业务模式等,详细说明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购入片碱的用途,供应商情况及商品是否有对应客户,如有,请说明相关订单情况。此外,请结合存货构成、相关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售价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报告期,公司主导产品树脂产品及碱产品实现营业收入187,497.23万元,较2019年增加9,468.16万元,2020年末在手订单合同金额约为3,019.77万元(含树脂产品及碱产品);公司业务模式主要采用“以直销与代理销售相结合、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经统计,公司近两年存库商品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2020年度库存商品较2019年增加6,618.10万元,增长比例为77.3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调整产品结构,自2019年下半年起不再生产片碱,后根据经营需要公司于2020年12月,购入片碱39,948.98吨,采购金额为6,796.46万元(除税),供应商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92)。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2月28日,将购入的片碱39,948.98吨全部进行了销售,销售金额为6,876.20万元(除税)。

  2.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成本情况如下(不含税):

  

  3.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对于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测算和计提存货减值,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19,732.4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481.54万元,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存货大幅增加真实合理,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7.2018年以来,你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多家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请逐家说明前述公司设立以来的实际认缴出资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2018年至今,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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