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具体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完善资本市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基础。《意见》提出,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
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护航高质量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加速制订或修改日程,同时在法规政策的顺利落地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配套措施,《意见》将在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进程中起到关键性的助力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严重依赖‘主体信用’的市场,而且资本市场有效价格的形成,需要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说过去30年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对我国改革开放体制的宏观信心基础之上,未来30年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则需要建立在参与者对体制信心基础上以及解决好投资标的、投资对象、投资环境的微观信心基础之上,这就需要监管者下大力气清除资本市场的“害群之马”,通过高压、常规、及时的监管,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高成本的违法成本抑制和阻却潜在的证券违法行为,通过“鼓正气、压邪气”的行动,树立起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讲诚信”的理念,由此保障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响应市场需求和呼声
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在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大亮点,引起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投资者提起诉讼需要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本身是因为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性,而当时法院的专业力量有限等情况决定的。
“近年来,市场不断有声音呼吁取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自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立案登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后,在实践中,去年以来部分法院已经不再执行前置程序的规定。所以,《意见》反映了市场的需求和呼声,另外,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也为取消前置程序创造了基础。”叶林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既是一个福音,同时又对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今年4月份,在证监会还在对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调查,尚未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背景下,北京金融法院即受理投资者起诉昊华能源证券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此为突破行政前置程序的典型案例。
叶林认为,未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修改后,需要律师发挥专业能力和精神,承担起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这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常态化推进非常重要。前期,可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进行尝试,推动突破前置程序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取得进展,树立标杆。
成立协调工作小组
形成资本市场监管合力
《意见》提出,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场人士表示,从中央层面成立协调工作小组,有利于更好地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实现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仅靠监管机构的努力远远不够,需要立法的支持、司法的保障以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资本市场的监管合力。
“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叶林表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认为一些案件已经触犯刑法,但是公安机关有自己的立案标准,在移送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分歧。证券市场的执法不是一个部门的执法,而是很多机构共同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能有效推进案件查办,提升执法效率,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郑彧表示,从本质上来看,“零容忍”的核心是要加大证券市场违法成本,督促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合法合规交易。在此过程中,只靠单一的行政监管手段不足以构成上述所说的“违法成本”的阻却功能,还应有法院的民事诉讼赔偿、刑事犯罪惩罚等更为严厉、成本更高的处罚手段,因此还涉及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部门。此外,依据现有的司法体制,在刑事犯罪认定中,还必须依赖于公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侦查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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