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191,70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7月1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4号文)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000,000股,并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1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等6名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详见“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上述股东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9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4%,预计将于2021年7月12日起全部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已全部解禁。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2,000,000股。

  2019年7月9日,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74名公司股东持有的220,190,600股和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109,400股,共计220,300,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上市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和海宁市乾潮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芯能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1,7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