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5,193,184.9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此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近日立案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S20211453号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49329号),现将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案件编号
本案案号DS20211453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攀峰 曾馨槿
3、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完成2020年度净利润目标的现金补偿款35,193,184.98元(币种:人民币);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赔付逾期支付上述现金补偿款的利息损失;
本次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签署《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以人民币1.8 亿元取得天德福地陵园 60%股权。
天德福地陵园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1,802,362.01元,未完成公司与天德福地陵园及原股东协议中约定的2019 年业绩承诺。2020年6月18日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以股权补偿方式向公司补偿20%股份。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天德福地陵园80%的股权。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永证审字(2021)第148009号审计报告记载,天德福地陵园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803,386.81元,未完成公司与天德福地陵园及原股东协议中约定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720万元的业绩承诺,根据约定应补偿给公司的金额为35,193,184.98元。
2021年3月30日,公司向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发出《关于履行业绩对赌承诺义务的通知》;2021年5月5日,公司向韶山公司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发出《关于履行业绩对赌承诺义务的第二次通知》,至今未收到对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依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作为此仲裁案件的申请人,鉴于案件近日受理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尽力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加强沟通合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先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福成先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福成先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经查明,李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某玉”(资金账号880xxxxxx999,股东账号A22xxx636)、 “李某”(资金账号880xxxxx x093,股东账号A23xxxx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3,500,760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1,644,87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102,800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福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管理委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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