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8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堂堂审字(2021)020号,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进行详细说明,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并注意投资风险。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文件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A限值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B限值要求。
随着国家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推广,满足高排放要求的中高端、环保型动力产品的市场需求持续上升。在政策与市场双重驱动下,传统内燃机满足排放法规难度加大,发展新能源产品已成大势所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进行了明确划分,将增程式电动汽车归类于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同时2019年12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中载明“三纵”包含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对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新能源车的定义增加了增程式的汽车。由此可见,增程式电动汽车将成为车企的一大重点发展方向,这为包括“斯太尔”在内的动力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
经过多年技术研发和产品定制化生产,公司拥有多缸柴油发动机以及与APU、增程器电机相匹配的中轻型、高压泵喷嘴系列柴油机产品,覆盖了军用、民用两个市场,主要应用领域包括:船用、车用(SUV、MPV、轻型商用车及皮卡、军用车辆)、新能源动力(柴电混动,主要应用于车用、船用、发电机组)等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年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及市场开拓方向,在面临诸多诉讼及资金紧张情况下,重点以增程器为平台,大力推广增程市场,重点为工程机械、港口机械市场等,努力推进柴油发动机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及研发。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技术转让收入
公司2016年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签订了2亿元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在当年收到2亿元款项并确认了2亿元含税收入。2018年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中关村起诉本公司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江苏中关村认为公司未履行项目投资承诺且提交的技术资料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公司应返还原告支付的2亿元技术许可费用。2020年12月23日,一审判决本公司应返还2亿元技术许可费。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相关资料,该技术许可收入在2016年度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本期应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其他应付款调增200,000,000.00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200,000,000.00元。
2、武进管委会奖励款的退回
2019年9月5日,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公司退还以前年度相关奖励款94,555,050.00元,因为根据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累计投资70亿和累计销售30亿的约定,否则武进管委会有权要求公司退还前期的一半奖励款。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2020年8月5日收到仲裁决定书。根据会计准则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当期,根据相关仲裁申请内容判断预计可能发生的支出。本事项中,根据仲裁申请中的内容,公司在2019年度完全可判断其结果为确定需要退还奖励款并预计相关负债支出,本期应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其他应付款调增94,555,050.00元,上期营业外支出调增94,555,050.00元。
3、固定资产未入账
公司于2017年12月向上海天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采购的固定资产未入账,本期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调增1,706,973.45元,对应的税费调增上年年末其他流动资产221,906.55元,上年年末应付账款调增1,928,880.00元,同时因补计提2018、2019年度对应的折旧,调增上期管理费162,162.48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162,162.48元。
4、少数股东权益调整
公司上年合并报表未计算相关少数股东权益,本期追溯调整后,分别调减上年年末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986,686.34元。
5、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挂账调整
2015年,武进管委会对公司的奖励款被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当时公司未入账,公司应补计该往来款,但由于对方企业非正常经营,预计款项收回不可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期追溯调整后,对上年财务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20年,由于疫情持续蔓延,公司产品和市场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整体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形势严峻。同时,公司受债务危机、证监会处罚、仲裁诉讼等重大负面事件影响,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始终面临严峻考验。报告期内,公司面临资金紧张、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产品销售及盈利水平均受到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积极解决债务危机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与潜在投资者及合作伙伴展开商讨,聘请了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解决公司现状开展一系列举措,包括组织内部自查、对现有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能进行优化、持续推动公司业务协同工作和资源整合、开源节流、加强款项回收、改善现金流、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管调查等。同时,在前述专业人士的配合下,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开展纾困自救、债务危机、起诉应诉等大量工作。
(一)主营业务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债务逾期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公司流动性依然紧张,但公司积极应对并在生产销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1、市场销售方面: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不断完善销售队伍建设,通过深挖新能源细分领域,在增程器市场及移动式发电机组市场取得一定进展,实现小批量销售;另一方面,公司在报告期上半年通过合作方泰豪军工的市场资源,聚焦多个实物竞标项目,有助于公司在军方市场快速形成批量订单。未来,公司拟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调研力度,充分利用斯太尔技术优势,有效借助一带一路发展契机,努力拓展东南亚新能源增程市场。
2、技术研发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产品升级与改造,一是搭载公司2缸柴油机的无人车性能已满足整车搭载要求,被多家重点客户选定为动力源。二是搭载我司2缸柴油机的某辅机电站成功中标第一名,2020年进入第一批正式样机供货阶段,同时,公司努力加大重点技术攻坚,进一步完善增程产品性能指标,与工程机械某老牌企业建立合作,打造特殊用途的工程机械,有效减少搭载客户的问题反馈比例,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3、生产建设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利用现有高配置发动机装配线,努力实现M12CR柴油机正常生产,并通过不断优化装配线产能设置,努力恢复生产能力。同时,公司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将部分闲置测试台架对外承接发动工程服务,以进一步增加企业盈利能力。
4、内控管理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频繁变动,公司面临大量债务违约,流动性极度紧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存在较大流失,导致公司内控及组织架构运转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内部监督未有效开展。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已造成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解决债务危机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与潜在投资者及合作伙伴展开商讨,聘请了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解决公司现状开展一系列举措,在前述专业人士的配合下,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合规地开展纾困自救、债务危机、起诉应诉等大量工作。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2020年度年度及2021年一季度报告,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公司后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上述行为体现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资本运作方面
1、2020年9月8日,公司成立上海霖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郎可可,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MA1GDJG91X。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办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租赁;贸易经纪;供应链管理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机电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020年12月17日,上海霖琰贸易有限公司新设子公司斯太尔(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零配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重大诉讼方面
1、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就1.3亿元委托理财诉讼事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已判决,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2、技术授权许可诉讼事项:2018年5月,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的技术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斯太尔返还技术许可费贰亿元,并冻结子公司位于江苏溧阳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法院已对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斯太尔、常州斯太尔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 二、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EM12, M14UI及 M16UI》交付物清单所载物品:1.发动机二维图纸;2.发动机三维数模;3.发动机装配说明书;4.发动机材料清单;5.标定软件及 ECU 数据;6.发动机下线检测程序;7.发动机测试报告及样机各一台;8.发动机质量检验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江苏斯太尔公司负担。该审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已二审开庭但尚未最终裁决。
3、业绩补偿诉讼事项进展: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2017)鲁民初130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查实,英达钢构及冯文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山东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英达钢构名下房产和土地。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英达钢构仅向公司支付500万元补偿款,其他剩余部分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均未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该诉讼可收回金额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债务豁免事项:公司收到和合资产及金色木棉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12月31日出具的债务豁免告知函,上述两债权方同意减免部分借款本金、全部利息、复利、罚息和相关诉讼费用等,其中和合资产同意减免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4,375,068.28元,金色木棉同意减免债务金额为人民币85,616,840.76元,共计人民币99,991,909.04元。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和金色木棉及和合资产签署了该告知函的延续协议《豁免协议》,明确接受豁免协议中所列相关债务豁免条件,即豁免后共同确认和合资产剩余债权金额为本金人民币8,300,000元,金色木棉剩余债权金额为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偿付了上述两家机构豁免后的债权本金5,830万元,公司与两家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结。
5、武进管委会诉公司退还相关奖励款事项:2020年1月13日,公司获悉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武进管委会诉公司退还相关奖励款一案。武进管委会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2014年3月26日,武进管委会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斯太尔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设立企业,武进管委会对此给予支持和配合。后武进管委会与斯太尔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斯太尔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建立柴油发动机生产基地,总投资预计将达人民币70亿元,斯太尔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在工业用地安排方面,武进管委会按约定条件向斯太尔支付总额8,050万元的项目奖励基金;在专项财政支持方面,武进管委会按约定条件向斯太尔分批支付财政奖励共计1亿元;在税收奖励方面,武进管委会按约定条件向斯太尔支付相关税款奖励。该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款特别约定:若斯太尔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在2018年底累计投资30亿,累计销售50亿,则武进管委会有权要求斯太尔退还相关奖励的一半。武进管委会在仲裁申请书中还提出,上述协议签订后,武进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自2014年6月27日起陆续向斯太尔支付各项奖励款,总计人民币189,110,100.00元。但经武进管委会查询,截至2018年底,斯太尔在武进高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总计284,685,141.52元、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总计44,754,319.48元,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在2018年底累计销售50亿”的目标。武进管委会根据其提交上海仲裁委的《战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斯太尔退还奖励款总金额的一半,即人民币94,555,050.00元。2020年1月1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2020年4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裁庭给予双方一周时间补充提交证据,并要求双方在5月22日前达成调解,否则将依法进行裁决。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延长审理期限通知》,现仲裁庭报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2、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97,85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全部由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人民币597,852元。
6、民事裁定书事项:公司于2020年3月与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借款49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截止还款日期,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公司于2020年10月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4财保89号】,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常州斯太尔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2020年11月4日,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最终审结。
(四)其他事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原控股股东英达钢构股票质押诉讼事项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20号之二],裁定解除对英达钢构持有的本公司8,959万股限售股股票的冻结,将标的股份作价14,243.17万元(扣除诉讼费及执行费)抵债,交付给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管”,代表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2019年8月,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四川信托-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成都国兴昌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四川信托将其享有的“四川信托-锦宏一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作价56,500.00万元转让给成都国兴昌。根据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约定,成都国兴昌作为四川信托-锦宏一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通过信托计划再通过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95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61%。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事项于2019年11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第一大股东已由英达钢构变更为成都国兴昌。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退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技术转让收入
公司2016年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签订了2亿元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在当年收到2亿元款项并确认了2亿元含税收入。2018年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中关村起诉本公司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江苏中关村认为公司未履行项目投资承诺且提交的技术资料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公司应返还原告支付的2亿元技术许可费用。2020年12月23日,一审判决本公司应返还2亿元技术许可费。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相关资料,该技术许可收入在2016年度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本期应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其他应付款调增200,000,000.00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200,000,000.00元。
2、武进管委会奖励款的退回
2019年9月5日,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公司退还以前年度相关奖励款94,555,050.00元,因为根据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累计投资70亿和累计销售30亿的约定,否则武进管委会有权要求公司退还前期的一半奖励款。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2020年8月5日收到仲裁决定书。根据会计准则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当期,根据相关仲裁申请内容判断预计可能发生的支出。本事项中,根据仲裁申请中的内容,公司在2019年度完全可判断其结果为确定需要退还奖励款并预计相关负债支出,本期应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其他应付款调增94,555,050.00元,上期营业外支出调增94,555,050.00元。
3、固定资产未入账
公司于2017年12月向上海天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采购的固定资产未入账,本期追溯调整后,上年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调增1,706,973.45元,对应的税费调增上年年末其他流动资产221,906.55元,上年年末应付账款调增1,928,880.00元,同时因补计提2018、2019年度对应的折旧,调增上期管理费162,162.48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162,162.48元。
4、少数股东权益调整
公司上年合并报表未计算相关少数股东权益,本期追溯调整后,分别调减上年年末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986,686.34元。
5、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挂账调整
2015年,武进管委会对公司的奖励款被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当时公司未入账,公司应补计该往来款,但由于对方企业非正常经营,预计款项收回不可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期追溯调整后,对上年财务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20年9月8日,公司成立上海霖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郎可可,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MA1GDJG91X。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办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租赁;贸易经纪;供应链管理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机电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本期将新设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2020年12月17日,上海霖琰贸易有限公司新设子公司斯太尔(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零配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已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全体与会人员共同推举孟江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2020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均已离职)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的要求,董事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否定意见的相关事项作了专项说明。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就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作了专项说明。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经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因此公司董事会建议: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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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能更客观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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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上述报告报告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9、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审议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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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4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8日以电子及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出席监事共同推举李冲峰先生主持,本次应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意见。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监事会赞成董事会提议,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和执行的现状,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监事会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7、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8、审议通过《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报告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财务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2.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7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号的规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及14.4.4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4.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 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截止目前,公司已参加二审开庭但尚未最终裁决。
5.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4执恢6号,并已经拍卖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详情请查阅公司2021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宗地内构筑物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6)。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因未能按时收回1.3亿元委托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公司于2018年5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40号]显示,法院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签署的信托计划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驳回了公司收回1.3亿元理财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等诉讼请求。为维护及投资者利益,公司积极向最高院提起上述,但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委托理财本金1.3亿元人民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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