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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下转D25版)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6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多年来公司持续深入做好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锂盐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氯化钾作为一种重要肥料,对中国的粮食产量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并对钾肥储备管理制定了完善的政策,以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和巩固粮食安全。

  我国钾盐资源严重不足,2010年国土资源部确定钾盐为我国紧缺的8种大宗矿产之一。中国钾盐的储量只占世界总储量的2.36%。在耕地面积难以增长的现状下,未来我国粮食增产任务更为艰巨。钾肥是实现农业增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资之一。而我国耕地普遍缺钾,同时钾肥施用比例较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粮食刚性需求将支撑钾肥施用量不断增长。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钾肥设计产能达到500万吨。

  公司子公司蓝科锂业拥有1万吨/年碳酸锂产能,该项目以生产钾肥排放的老卤为原料,引进俄罗斯先进的提锂技术。公司在品牌、营销网络、产品及供应链方面拥有自身优势。同时公司的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已经完成了总工程量的75%,提锂部分装置投料试车成功。公司与比亚迪合资建立的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目前建设准备及建设手续工作已基本完成。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强质量管理,为下游客户提供品质优的钾盐、锂盐产品。

  2.主要经营模式及业绩来源:

  生产模式:公司年初根据市场状况向下属各公司安排生产任务,在生产过程中实行精细化生产管理,公司目前在大力推进“智能盐湖”建设,提高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多措并举实现降本增效。

  销售模式:公司统一产品销售,目前公司销售产品主要为氯化钾、碳酸锂,公司在营销模式上与国内钾肥市场份额占前十位及具有钾肥进口资质的贸易商进行合作,加快贸易产品的流通速度和市场布局,减少供应渠道价值链中上下游博弈的内耗,提高周转效率和效益。

  3.报告期内,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复工复产,司法重整后公司将业务重心钾、锂业务板块上,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加强内部控制,期间费用大幅减少。实现了公司经营业绩的有效增长,以更大的公司价值来回报全体股东和全体员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贸易收入的代理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了更严格的划分,对贸易收入按总额法确认的进行了调整。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一)生产经营稳中有进,持续经营能力恢复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40.1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0亿元,同比增加104.45%,公司净资产52.66亿元,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净资产均已转正,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恢复。

  一是钾肥压舱石作用凸显。钾肥作为公司主业,充分体现压舱石作用,钾肥产量551.75万吨。质量稳中有升,生产98%氯化钾85.5万吨,占比同比提高5.08个百分点;95%氯化钾产品380.29万吨,占比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93%氯化钾产品70.99万吨,占比同比降低5.91个百分点。全年销售钾肥产品合计644.90万吨,同比增加42%。

  二是锂业助推剂逐步发力。报告期内,碳酸锂产量达到13602吨,同比增加2300吨,碳酸锂产品质量稳步提升,优等品(主含量≥99.2%)以上产品占比达到92.67%,较上年同期提高14.4%。2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整体形象进度达85%,部分装置投料试车,锂板块逐步发力。

  (二)管理基础持续夯实,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将完善公司治理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夯实管理基础,立足于恢复上市总目标,持续修订建立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完成董监事换届选举,完善了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强化顶层设计。为做好制度上下衔接及配套,公司内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14项,修订3项,包括《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子公司治理考核方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手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试行)》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制度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以内部控制评审和专项审计监督为抓手,持续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质量,从财务收支、重大合同、物资采购、产品销售、重要资金、生产费用、经济责任等重要单位、重点事项出发,开展分子公司财务、重大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生产费用结算等专项审计监督。进一步稳健了经营,提高了经营效益,防范化解了风险,确保公司管理水平全方位提升。

  (三)创新体系不断完善,技术创新又结新果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与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合作,整合优化资源,做实现有国家级、省级等技术创新平台,制定政策,用好柔性引进人才,充分发挥创新平台作用。围绕发展的关键技术、提升增效的实用发明、转型升级的创新科技,通过专家引领、员工创新、项目建设等,涌现并成功申报了一批发明专利,获得了一批国家级、省级技术成果,在提升科技贡献率的同时,激发了员工创新创造活力。实施科研项目41项,申报2021各级科研项目35项,全年收到政府财政补助科技专项款1120.28万元。完成验收科研项目10项,科技成果登记11项。完成青海省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2020绩效评价,获第13名。完成青海省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2019年度评估工作,单项业绩评估中“争取国家项目突出的实验室”荣获第9名。

  2020年,公司申请专利169项,获授权专利125项,其中发明19项。制定各级标准16项,地方标准3项,团体标准8项,企业标准5项。组织申报55余项QC优秀课题,青海省QC优秀成果50项。

  (四)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发展战略更加清晰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从体制机制入手,全面推动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聚焦集团管控,稳步推进“充分授权、有效监督、阳光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构建形成分级授权、权责匹配的管理机制。创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运行机制。革新绩效管理、能者多得的市场化、法制化激励机制,多策并举,搭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平台,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组织机构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职能部室薪酬改革实施方案》,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发展战略。吸引多经济类型、多种资源人才、多种经济形态探讨商定合作方案,不断延伸盐湖资源产业链,实现互惠共赢,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上苦下功夫。积极与相关方论证开展氢氧化锂、金属锂、镁锂合金等产品的投资与研发,力争三年内形成产业集群。

  (五)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履行国企社会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坚持筑根强魂,开展感恩党、奉献党、报效党教育,强化国企姓党意识;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党员模范先锋作用得到发挥。健全党委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打造党建品牌,推动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得到发挥。优化机构,配齐人员,推动党建工作重心下移。制定《升党建工作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党支部工作标准》,持续强化党员队伍管理,打造“八型”标杆党支部、党建1+N、班长管战士等党建特色;促使基层党组织通学先进、赶先进、做先进,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相关部署要求,以HSE体系、标准化体系和双重预防机建设为基础,认真部署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开展安全环保大排查大整治,排查并整改各类安全环保问题,有效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主要污染物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实现了“零死亡、零伤害、零污染”的“三零”目标。

  履行国企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关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相关要求,切实抓好2020年度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工作,做好联企兴村“1+1”帮扶资金落实,扶贫攻坚战、联点帮扶的贫困村全部脱贫摘帽;防疫责任到片,群防群控,捐款捐物,为地区“零”新冠疫情做出积极贡献;扎实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实现“应清尽清”;工会、女职委、团委等履职尽责,关爱互助活动富有成效;新闻宣传、舆情防控、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了公司生产运营稳定。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因公司通过司法重整将亏损资产综合利用一二期、子公司盐湖镁业、子公司海纳化工处置剥离,上市公司保留了钾、锂盈利性较强的核心产业,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发生较大变化。

  6、面临退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2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执行新收入准则,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

  (1)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该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债权人以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0年10月29日,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8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担任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和事务已由管理人负责管理,本期本公司不再将青海盐湖三元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6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 1 月 1 日-2021年 6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同向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氯化钾产销稳定,蓝科锂业2万吨项目部分装置已投入运行,碳酸锂产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报告期氯化钾及碳酸锂产品价格上涨,公司业绩提升。

  四、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受理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仍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最终以深交所作出的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为准,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的初步估算,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5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24)。经事后审查,发现《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部分数据有误,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更正前内容:

  单位:元

  更正后内容:

  单位:元

  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更正前内容:

  单位:元

  更正后内容:

  单位:元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影响。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后续将不断加强披露数据校对,避免类似错误!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7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深交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59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函”),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已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或“大信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现金流、收入成本确认与结转问题

  1.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1.99亿元、39.76亿元、43.19亿元和25.2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78亿元、6.04亿元、6.71亿元和-0.79亿元,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出现显著下滑、净利润为负。请你公司结合行业季节性特点,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第四季度各项主要财务指标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第四季度各项主要财务指标波动较大的原因

  1、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波动原因

  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2020年度贸易收入中原按总额法确认的部分收入进行了调整;公司在编制年报过程中,在按净额法调整收入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部分原本应当调减至第二、第三季度的收入调减在第四季度,导致第四季度收入降低,第二、三季度收入增加。公司已进行年报更正。

  根据调整后的数据,公司报告期内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19,921.98万元、 352,305.16万元、369,502.66万元及359,896.26万元,其中,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第三季度下降2.60%,主要原因系第四季度氯化钾销售量较第三季度减少25万吨。

  2、第四季度利润波动较大原因

  公司2020年一至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78亿元、6.04亿元、7.36亿元和-0.79亿元,其中第四季度净利润波动较大,主要原因为(1)因盐湖能源在本次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中按照要求全面退出,盐湖能源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费用8,386.06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966.29万元;(2)公司根据职工安置方案计提职工安置费用20,360.40万元;(3)按照公司发放全年绩效工资惯例,在四季度发放22,597.00万元;(4)公司计提除盐湖能源外其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969.15万元;(5)盐湖镁业少数股东(宁夏银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科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和上海华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根据债权申报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297万元。上述因素累计影响公司四季度净利润63,575.90万元,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公司四季度净利润为5.57亿元,属于正常波动范围。

  3、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公司可比的国内氯化钾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主要为亚钾国际(000893.SZ)和藏格控股(000408.SZ),根据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各季度营业收入明细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受农业生产季节性规律影响,钾肥销售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由于公司钾肥产能处于国内钾肥行业龙头地位,在国内钾肥市场起到压舱石作用,季节性波动并不明显。

  (二)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01,659.5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3,071.7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313.57万元,其中钾肥销售122万吨,碳酸锂销售0.25万吨,影响公司2020年四季度利润波动的因素除公司按照惯例发放全年绩效工资以外,其他因素均为一次性影响因素,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四季度收入波动为正常合理范围内,公司作为钾肥行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波动并不明显。第四季度利润波动主要系公司第四季度计提员工安置费用、盐湖能源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费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发放绩效工资等,影响公司2020年四季度利润波动的因素除公司按照惯例发放全年绩效工资以外,其他因素均为一次性影响因素,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年报显示,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2亿元,同比下降116.22%,而你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为20.40亿元。请你公司结合破产重整后续处置安排,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盈利规模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2020年度、2019年度对比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度较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波动的主要原因系2019年10月16日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再纳入盐湖股份合并范围,导致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均较上年同期减少。

  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比2019年度减少324,097.38万元,同比下降116.22%,主要原因系:(1)本年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244,676.48万元主要系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款242,050.71万元(含支付的税款债权);(2)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员工社保费用27,470.06万元(3)按照重整计划偿还相关债权金额47,143.32万元。上述因素累计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316,664.09万元,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得净额为271,422.06万元,较上年同期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款、员工社保费用及按照重整计划支付相关债权,非可持续性影响因素,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盈利规模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否匹配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3,950.74万元,与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45,242.0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20年度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款242,050.71万元(含支付的税款债权)、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员工社保费用27,470.06万元、按照重整计划支付相关债权金额47,143.32万元共合计支付316,664.09万元所致。如剔除上述因素,公司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71,422.06万元,与当期实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为匹配。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2020年度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款、员工社保及按照重整计划支付相关债权为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具有合理性;如剔除上述非可持续性影响因素,公司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盈利规模较为匹配。

  3.年报显示,你公司氯化钾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同比大幅增加40.40%和115.54%,系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输服务合并所致。请你公司结合氯化钾产销量变化,测算并说明:

  (1)报告期氯化钾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报告期氯化钾产量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的情况下,氯化钾成本46.22亿元远大于上年同期21.44亿元生产成本和12.72亿元运输成本之和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氯化钾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报告期内氯化钾产品生产和销售同比情况

  单位:万吨

  公司氯化钾产量2020年度较2019年度基本持平,2020年度销量较2019年度增加190.68万吨主要系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2020年以来随着各国对粮食安全重视程度的显著提升,受境外氯化钾产品供给端收紧等影响,对公司氯化钾的需求量增加,2020年度氯化钾销量较2019年度有所提升。公司氯化钾产品2020年度内部耗用量较2019年度减少59.67万吨,主要系报告期内相关剥离化工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2、公司报告期内氯化钾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比情况

  注:1、表格中收入为不含税金额。

  2、为保证同期可比,将氯化钾产品收入、成本按照销售和运费分别列示。

  公司自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运输服务和产品销售属于一项履约业务,故合并到相应的产品收入中。报告期内氯化钾销售单价有所下降主要系受2020年4月底签订的氯化钾海运进口大合同价格下降所致。2020年4月30日,由中化、中农及中海化学组成的中方钾肥谈判小组与世界钾肥最大的生产商之一白俄罗斯钾肥公司(BPC)就2020年钾肥海运进口合同达成一致,合同价格为CFR(成本加运费)220美元/吨,较2018年合同价格下降70美元/吨。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氯化钾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比大幅增加40.40%和115.54%,系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输服务合并所致,即公司2020年度氯化钾营业收入(含运费)比2019年氯化钾营业收入(不含运费)增加40.40%;营业成本(含运输成本)比2019年氯化钾营业成本(不含运输成本)增加115.54%。报告期内公司氯化钾营业收入(均含运费)同比上升20.20%,营业成本(均含运输成本)同比上升40.57%,变动幅度差异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氯化钾销量增加,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氯化钾销售价格下降所致。

  (二)报告期氯化钾产量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的情况下,氯化钾成本46.22亿元远大于上年同期21.44亿元生产成本和12.72亿元运输成本之和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氯化钾成本46.22亿元为氯化钾实现对外销售结转的营业成本。报告期氯化钾产量较上年下降11.62万吨,但成本远大于上年同期21.44亿元生产成本和12.72亿元运输成本之和的原因系报告期氯化钾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增加190.68万吨所致,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氯化钾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比大幅增加40.40%和115.54%,系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输服务合并所致,即报告期内公司氯化钾营业收入(含运费)比2019年氯化钾营业收入(不含运费)增加40.40%;营业成本(含运输成本)比2019年氯化钾营业成本(不含运输成本)增加115.54%。公司氯化钾营业收入(含运费)同比上升20.20%,营业成本(含运输成本)同比上升40.57%,存在变动幅度差异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氯化钾销量增加,并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氯化钾销售价格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氯化钾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且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2、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氯化钾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比大幅增加40.40%和115.54%,系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的产品销售和运输服务属于一项履约业务,将运输服务合并到氯化钾产品收入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氯化钾营业收入(含运费)同比上升20.20%,营业成本(含运输成本)同比上升40.57%,存在变动幅度差异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氯化钾销量增加,同时氯化钾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导致营业收入较营业成本增加幅度不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氯化钾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且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4.年报显示,你公司碳酸锂产品报告期收入为3.83亿元,同比下降23.71%,成本3.35亿元,同比下降8.72%。同时,年报还显示,报告期内碳酸锂产量达到13,602吨,同比增加2,300吨。请列示报告期及上一年碳酸锂的产销量数据,并结合碳酸锂市场价格走势,说明碳酸锂产品收入和成本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及上年同期碳酸锂产销量情况

  1、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碳酸锂生产和销售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较上年同期生产量增加2,300吨,主要原因系子公司蓝科锂业对1万吨碳酸锂装置产能不断进行优化提升;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提锂吸附塔区24塔所生产的合格液用于年产1万吨碳酸锂装置生产碳酸锂增加报告期内产量所致。

  (二)结合碳酸锂市场价格走势,说明碳酸锂产品收入成本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碳酸锂产品收入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下降1.19亿元,同比下降23.71%,主要系受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碳酸锂市场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并一直保持低位运行的状态,自2020年下半年,碳酸锂价格跌速逐渐放缓并回升,报告期内碳酸锂平均价格总体较2019年下降明显,导致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1、报告期与上年同期销售结算价格对比:

  注:碳酸锂在2019年、2020年1月均没有销售,以上平均价格均为不含税金额。

  2、主要网站碳酸锂销售价格

  亚洲金属网:

  2019年至2020年工业级碳酸锂价格如下图所示:

  根据可参考的2019年和2020年工业级碳酸锂市场价格,经比较盐湖股份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碳酸锂销售结算价格变化趋势与市场指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碳酸锂产品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比下降8.72%,主要系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装置吸附塔投运24台,在保证后系统即沉锂系统满负荷的情况下停运了离子移动床和部分56塔区吸附塔(离子移动床和56塔区在同等产能的情况下消耗高于24塔区和2万吨项目吸附塔区,卤水消耗降低)。报告期氯化锂的投入产出比为1.28,与上年同期投料比1.36相比下降0.08,减幅5.88%;氢氧化钠等辅助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和碳酸锂产量增加碳酸锂单位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下降等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碳酸锂产品收入波动符合市场情况,成本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碳酸锂产品销售结算价格变化趋势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碳酸锂产品收入变动主要系受碳酸锂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碳酸锂成本变动主要系碳酸锂装置产能不断优化提升产量增加,投入产出提高,导致单位成本下降所致,具有合理性。

  2、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碳酸锂产品销售结算价格变化趋势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碳酸锂产品收入变动主要系受碳酸锂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碳酸锂成本变动主要系碳酸锂装置产能不断优化提升产量增加,投入产出提高,导致单位成本下降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主要资产及减值计提问题

  5.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对破产重整后剥离的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化工”)应收账款6.45亿元、0.16亿元,新增其他应收款2.59亿元、0.64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形成的时间、原因及内容,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如是,说明你公司解决占用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上述款项形成的时间、原因及内容

  2019年10月1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纳化工破产重整案;同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湖镁业破产重整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新增的对盐湖镁业及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6.45亿元、0.16亿元与新增的其他应收款2.59亿元、0.64亿元,均是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形成的。

  前述款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盐湖股份自2019年10月16日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1)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鉴于盐湖股份资产包所涉资产的经营专业性强、对应资产规模大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协助汇信公司更好行使权利,保障汇信公司合法权益,盐湖股份管理人将在西宁中院指导下,协助汇信公司形成过渡期的总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采购、销售、生产、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营发展等事务,以确保汇信公司可以顺利实现对盐湖股份资产包的管理,依法保障依法合法权益。有关过渡期的详细安排,双方将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另行协商。”

  鉴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所涉资产的经营专业性强、对应资产规模大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为妥善处理公司在破产重整中剥离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后产生的遗留问题,盐湖股份在过渡期内仍需在人员、采购、销售、生产、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营发展等事务方面协助汇信公司实现对剥离资产的管理。

  2)经营性往来:公司出于利用察尔汗盐湖资源优势,投资建设了综合利用循环项目,虽然公司在司法重整后剥离了盐湖镁业股权及债权、海纳化工股权及债权和化工分公司实物资产等资产(以下简称“剥离资产”),但盐湖股份部分下属分子公司与相关剥离资产仍同处于察尔汗工业园区,存在紧密的上下游业务关系,在独特的园区供需环境和产业链关联情况下,盐湖股份与相关剥离资产之间的产品互供不可避免,由于该等经营性往来与盐湖股份形成了部分新增的应收账款。

  另外,公司一直实行“集采集销”的采购和销售模式,下属各分子公司均没有自己的采购和销售体系,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相关剥离资产无法短期内建立自身的采购和销售体系,为更好得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公司短期内存在为相关剥离资产提供代采、代销业务的经营性往来,与盐湖股份形成了部分新增的应收账款。自2020年9月起,相关剥离资产已实现自采自销。

  3)非经营性往来: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盐湖股份有必要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期间的职工维稳等工作予以支持。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后,资金持续紧张,为支持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职工维稳等工作,盐湖股份为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代垫了部分员工工资和社保等费用,形成了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新增其他应收款。

  4)根据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出具的说明,目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资金十分紧张,资金筹措的渠道亦十分有限。一方面,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尚未完成;另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在重整程序中处置资产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目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因此,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无法及时支付前述盐湖股份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二)上述款项部分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由于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卸任并担任汇信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汇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盐湖海纳自2020年8月份与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分别新增的的应收账款6.45亿元、0.16亿元均为公司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继续开展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日常经营款项;公司对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的分别新增其他应收款2.59亿元、0.64亿元均为非经营往来产生的往来款项。

  公司对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因垫付生产资金、天然气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新增其他应收款项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解决占用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成的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合计98,367.46万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破产重整中的共益债务,其中,公司对盐湖镁业的共益债务为90,422.82万元,对海纳化工的共益债务为7,944.64万元。

  2021年6月,盐湖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出具了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盐湖镁业欠付公司的90,422.82万元共益债务,盐湖镁业根据目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划自2021年6月开始,分三期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一期5,0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二期43,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三期42,422.82万元。

  2021年6月,海纳化工在管理人监督下出具了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纳化工欠付公司的7,944.64万元共益债务,海纳化工根据目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划自2021年6月开始,分三期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一期5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二期3,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三期3,944.64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具有法定优先性,应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考虑到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仍在重整程序中,尚未锁定战略投资者,重整资金尚未到位,关于共益债务的还款计划未来履行情况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程序的推动进展,积极督促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上述共益债务,逐步减轻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如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未按照上述计划及时清偿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采取要求对方赔偿延期清偿期间的财务费用、必要时采取司法途径等可行方式维护公司的利益。

  (四)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主要原因为公司相关下属分子公司与相关剥离资产仍同处于察尔汗工业园区,存在紧密的上下游业务关系,在独特的园区供需环境和产业链关联情况下,公司与相关剥离资产之间的产品互供不可避免。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账款主要原因为依据《资产收购协议》、结合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的实际情况,为解决破产重整中资产处置遗留问题,确保资产剥离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平稳过渡;同时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与盐湖股份同为盐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的经营情况直接关系到盐湖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与当地社会整体稳定发展,为减轻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生产经营形势困难对公司形成的不利影响等原因形成了非经营性往来。

  公司对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因垫付生产资金、天然气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新增其他应收款项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管理人的确认,盐湖股份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均已分别纳入到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益债务中。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已分别出具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公司将密切关注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的重整工作推进情况,将依法积极进行催收,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汇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第七条的约定,盐湖股份有义务在人员、采购、销售、生产、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营发展等事务方面协助青海汇信公司实现对剥离资产的管理。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主要原因为公司相关下属分子公司与相关剥离资产仍同处于察尔汗工业园区,存在紧密的上下游业务关系,在独特的园区供需环境和产业链关联情况下,公司与相关剥离资产之间的产品互供不可避免。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账款主要原因为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盐湖股份应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期间的职工维稳等工作予以支持等,导致公司存在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之间因代垫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原因产生的非经营性往来。

  公司对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因垫付生产资金、天然气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新增其他应收款项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管理人的确认,盐湖股份新增的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均已分别纳入到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益债务中。

  (下转D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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