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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7版)

  (上接C7版)

  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程序,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4、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实际控制人童嘉成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童嘉成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均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持股5%以上股东梅山冰龙、浙江星皓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梅山冰龙、浙江星皓承诺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本单位承诺均系本单位自愿作出,且本单位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单位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根据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7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98号”文批准。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6,667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6,667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7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9日

  (三)股票简称:永和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0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6,67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67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6,670,000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66,670,000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7月9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童建国,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59.69%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童建国及童嘉成。简历如下:

  童建国,身份证号3308021963********,1963年出生,男,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5月至1994年7月,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1994年8月至1998年9月,任衢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1998年10月至2004年6月,任衢州市衢化永和化工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12年8月,任永和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童嘉成,身份证号3308021992********,1992年出生,男,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2月至今,历任发行人采购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邵武永和执行董事;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和2019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本次发行前,童建国直接持有公司59.69%的股份,童嘉成直接持有公司0.44%的股份,同时童建国通过其控制的梅山冰龙间接控制公司9.91%的股份,童建国、童嘉成的一致行动人童利民和童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32%和0.44%的股份,因此童建国、童嘉成可实际支配公司71.79%的投票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童建国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童嘉成担任董事并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童建国和童嘉成能够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72,777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67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9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666.7000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6,000.30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1548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2.1506万股,合计12.3054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6,202.3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370.2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32.0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370.25万元。根据《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1,832.06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7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0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15号)。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公司2021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853号)。

  2021年1-3月,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782.19万元,同比增长75.11%,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24元/股,同比增长71.43%,主要系因伴随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境外销售业务逐步恢复,氟碳化学品市场价格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逐步止跌回升,同时伴随内蒙区域新建氟化工生产线和金华永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二厂生产线投产运营,公司无水氢氟酸、HFC-227ea、HFP、FEP等产品产能扩大,产销规模进一步扩大,综合引致公司2021年1-3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2020年同期增幅较大。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43.77万元,同比增长8,348.39万元,主要系因2020年1-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而2021年1-3月随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境外销售业务逐步恢复,氟碳化学品市场价格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逐步止跌回升,同时伴随内蒙区域新建氟化工生产线和金华永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二厂生产线投产运营,公司无水氢氟酸、HFC-227ea、HFP、FEP等产品产能扩大,产销规模进一步扩大,综合引致公司2021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0年同期大幅提升。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发行上市费用支付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邓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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