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9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对第一项议案回避了表决,6名董事投同意票;有8名董事对第二项议案投了同意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出。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7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17: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盈华元”)、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红广毅”)、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等11名浙江犇宝原股东一致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全体合伙人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2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及2016年5月26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等13名鼎亮汇通原合伙人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后,其在持有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发行股份期间将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时,国金阳关、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上述主体是在浙江犇宝、鼎亮汇通与新潮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股东申请,前述8家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
董事会同意相关主体变更承诺的要求,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主体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刘珂、程锐敏、戴梓岍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1007-1012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董事戴梓岍弃权理由:时间短暂,本人无法研判议案相关信息。
三、其他声明
据悉,近期有部分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主体资格、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在未履行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延期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相关非法会议及其决议效力不予认可。公司合法董事会为刘珂先生、范啸川先生、程锐敏先生、徐联春先生、韩笑女士、杨旌女士、张晓峰先生、杜晶女士等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合法监事会成员为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訾晓萌女士。公司持有的合法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00016309497XM;合法企业公章编号为:3706123008489;合法法定代表人章为“刘珂”,编号为3706123008057。任何代表公司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同、公告等等文件,均需按依法由前述人员签字或使用前述公司证照、印章方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一概不予认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投了同意票。
★ 本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7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18: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5.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思远先生主持,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盈华元”)、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红广毅”)、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等11名浙江犇宝原股东一致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全体合伙人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2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及2016年5月26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等13名鼎亮汇通原合伙人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后,其在持有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发行股份期间将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时,国金阳光、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上述主体是在浙江犇宝、鼎亮汇通与新潮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股东申请,前述8家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
监事会同意相关主体变更承诺的要求,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主体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声明
据悉,近期有部分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主体资格、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在未履行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延期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相关非法会议及其决议效力不予认可。公司合法董事会为刘珂先生、范啸川先生、程锐敏先生、徐联春先生、韩笑女士、杨旌女士、张晓峰先生、杜晶女士等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合法监事会成员为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訾晓萌女士。公司持有的合法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00016309497XM;合法企业公章编号为:3706123008489;合法法定代表人章为“刘珂”,编号为3706123008057。任何代表公司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同、公告等等文件,均需按依法由前述人员签字或使用前述公司证照、印章方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一概不予认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7月23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1007-1012 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3日
至2021年7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于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2021年7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21年7月19日下午5:0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22
传真:010-87934850
联系电话:010-87934800
联系人:张宇、丁思茗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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