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为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在银川天目与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文韬投资”或“被告1”)、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投资”或“被告2”)一案中,涉案金额为54,140,000元及利息4,780,336.42元,合计金额为58,920,336.42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0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6)。
近日,银川天目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1、被告2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解除;2、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42,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720,786.42元(自2019年4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计算方法: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合计45,860,786.42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3、判令被告2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59,55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计算方法: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合计13,059,550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两被告合计支付金额58,920,336.4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银川天目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浙01民初1805号,主要内容为:“你诉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银川天目也已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21)浙01民初1805号〕;
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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