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21-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2,197,201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的限售股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相关情况如下:
(一)核准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2,197,201股。
(二)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除公司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外,其余13名股东限售期均自公司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322,197,201股,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股412,197,201股,公司总股本由1,425,916,538股增加至1,838,113,739股。
(二)2021年3月20日,公司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7,5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838,113,739股减少至1,837,396,147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46)。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除上述承诺之外的上市特别承诺,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2,197,201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21-079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商务”)为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86,947,894.55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对于本次诉讼的相关货物,根据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宝”)之间的另案生效判决(联合商务胜诉),河南万宝为相关货物的最终接货人,应向联合商务支付相关货物的全部款项,相关生效判决处于执行阶段,最终执行情况尚不能确定。相关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子公司联合商务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10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合商务于2018年1月24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州市双志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双志”)赔偿货物损失本金人民币186,947,894.55元及其利息,同时要求卓祖宏、秦仁华、欧普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镇江有限公司、常州欧普国际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捷石油常州有限公司、欧普石油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天禄典当行有限公司等向联合商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对管辖权进行审理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到武汉海事法院审理。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云天化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8)、2018年5月31日披露的《云天化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9)。
公司子公司联合商务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72民初1692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联合商务虽向常州双志寄送了要求解除相关监管仓储协议的通知,但法院对联合商务认为该监管仓储协议已解除的主张未予支持。依据仓储协议,仓储费承担方大连万鸿拖欠常州双志仓储等费用,常州双志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涉案油品享有留置权,其行使留置权亦符合法律规定,且认定货物价值低于留置权所担保的仓储费金额,鉴于此,武汉海事法院做出驳回联合商务诉讼请求的判决。详见公司2019年8月28日披露的《云天化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联合商务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与本次诉讼(联合商务诉常州双志)相关的另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本次诉讼(联合商务诉常州双志)中,涉案的21,969.306吨生物燃料油,系联合商务代理河南万宝进口。河南万宝在货物卸入天津新港的油库后,指示联合商务直接向最终用户大连万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鸿”)销售,此后大连万鸿提出移库到常州存放,在征得河南万宝同意后,通过船舶移库至常州双志储存。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的最终用户大连万鸿、仓储方常州双志签订了三方监管仓储协议。2015年11月起,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因前述代理进口合同发生诉讼。2018年3月29日,云南省高院向双方送达了生效二审终审判决,判决河南万宝向联合商务支付货款、税费及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2,226.27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详见公司2018年5月26日披露的《云天化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联合商务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10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76,539元由上诉人联合商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的相关货物,根据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之间的另案生效判决,河南万宝为相关货物的最终接货人,应向联合商务支付相关货物的全部款项,相关生效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情况尚不能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出于谨慎原则已对涉案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合计约7,187.20万元,货物账面余额为9,409.15万元。
综上,相关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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