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1-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6元
每股转增股份0.45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9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173,3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4,839,731.34元,转增92,777,99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98,951,327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 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限售部分)、赵孝芳、沈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包括: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限售部分)、赵孝芳、沈刚。
(三)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4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4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交易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4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98,951,327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1.1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05888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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