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9版)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银行授信情况及2021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胡东平、汤勇
联系人:胡东平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胡东平、汤勇
胡东平: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浙矿重工IPO、复旦张江IPO、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洪涛股份可转债、三丰智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鲁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汤勇: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1993年加入证券业,曾供职海通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曾负责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项目、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项目、鲁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信联永合、泽诚永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李振杰、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谢晓帆、监事李严圆、蒋远发、高级管理人员李鹏、蔡青、魏国、刘中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蔡青、唐志斌、罗伦文、蒋远发、谭军胜、黎祖勋、任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不超过首发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光谷成长、达晨创联、武汉高科(SS)、通瀛投资、韩沁、当代高投、吉润新兴、安丰盈元、智慧天下、赛信集富、汇智业、安丰创健、珠海太和、融和科技、许文、张智慧、常兵、杨柱新、彭云、孙菁荟、柳敢银、林初付、卢忠、刘璐、梁培学、张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董事李振杰、谢晓帆及高级管理人员李鹏、蔡青、魏国、刘中承诺:
“如果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如下优先顺序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了稳定股价,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②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5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该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该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措施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开拓市场。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市场占有率。
(2)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
(6)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严格执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确认,对本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本人以及本人利用其他控制企业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发行人。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承诺如下:
“在本人作为中科通达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中科通达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中科通达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或开支。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至本人不再为中科通达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上述情形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开学、王剑峰,董事李振杰、谢晓帆,监事李严圆、蒋远发,高级管理人员李鹏、蔡青、魏国、刘中,核心技术人员唐志斌、罗伦文、谭军胜、黎祖勋、任明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本承诺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承诺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承诺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7)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发行人外部董事车能、吴攀,独立董事王知先、叶敦范、张国藩,外部监事范敏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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