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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版)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6版)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企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企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本企业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实际控制人增持: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非独立董事、高管增持:本人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履行其增持义务。

  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5、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企业将确保公司启动股票购回事项,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本东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确保公司启动股票购回事项,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本东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第 I 条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第 II 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第 III 条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第 IV 条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将依照公司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控股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实际控制人黄本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控股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企业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作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⑤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⑦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泰州中电弘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企业/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⑥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况: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华纳医药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事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下同)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企业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企业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企业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特此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际控制人黄本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事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下同)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特此承诺。”

  2、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1)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在华纳药厂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占用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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