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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股票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0年9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该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具体详情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0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7天通知存款;2021年4月9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0.00万元购买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结构性存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在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赎回后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和2021年4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公司已于2021年7月9日赎回部分上述存款产品,共收回本金人民币25,500.00万元,其中包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结构性存款25,000.00万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7天通知存款500.00万元,本次赎回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共计1,900,481.89元,其中包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结构性存款理财收益1,837,500.00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7天通知存款理财收益62,981.89元。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5日下午3:20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抗硫化返原剂生产车间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和整改,经安全环保专家组以及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同意公司从2021年4月3日起有序恢复生产。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近日,公司接到景德镇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爆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经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化工车间双锥真空干燥器内部爆燃移位,造成1名操作工人受撞击死亡并引起火灾。事故间接原因为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事故损失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8.6万元(含固定资产损失、材料损失、工亡赔偿)。

  (二)处理结果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景)应急罚[202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3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景)应急罚[2021]02-4号),因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计人民币737,5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建议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报景德镇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故为抗硫化返原剂生产车间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抗硫化返原剂是一种应用于橡胶的化学助剂,非公司主要产品,目前该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很小。公司主营产品(含硫硅烷偶联剂、气相白炭黑)生产装置和生产设备未受此次事故影响。且公司已于2021年4月3日起有序恢复生产,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细化培训教育方案,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断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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