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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256             证券简称:寒武纪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01,536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内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1,370,99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4号),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寒武纪”)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0,000股,并于2020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00,1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8,995,215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2.2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104,785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7%。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890,679股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市流通,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47%,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87名。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01,536股,战略配售股东数量为3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1,370,995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9名。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207,272,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7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天石先生、股东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外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5)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瀚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招银电信新趋势凌霄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长江招银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古生代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苏州工业园区智科胜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② 项、2)② 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5)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除股东北京艾加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外其他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1、股东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纳远明志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天津纳什均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汇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银翼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东鹏合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星二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金澔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艾熙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4)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适用前述1)② 项、2)② 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4)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寒武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寒武纪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共计207,272,531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01,536股;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1,370,99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该清单中出现合计持股比例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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