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 1679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8元(含税),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311,278,795.3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公司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2021年6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航信转债”到期赎回结果及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自2021年6月15日起,“航信转债”停止转股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新增股份数量为34,666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2020年12月31日的1,852,849,972股变为1,852,884,638股。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6799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52,884,6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 1679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1,266,090.3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79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79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11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11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79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896053
特此公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