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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0,549,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朋微”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200,000股,并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84,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12,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7,139,492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2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660,508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07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5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477%,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易扬波承诺: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董事薛伟明、易扬波、李志宏(离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薛伟明、易扬波、周飙、薛琳琪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监事张韬、蔡红、李海松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易扬波、张韬、李海松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自本人所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机构受让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持有的芯朋微股份75万股和公司股东陈健持有的芯朋微股份25万股,分别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公司股东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机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处受让的75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72.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按该等规定和要求另行签订承诺函执行。

  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7、其他上市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根据《公司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芯朋微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芯朋微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0,549,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元禾华创(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疌泉致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限售股均系其在《招股书》中承诺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所致(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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