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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 至 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R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业绩预告情况表:

  

  二、 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制罐和灌装业务收入增长强劲。去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客户订单基数低,今年上半年出现恢复性增长,同时以泰国天丝集团旗下红牛饮料为主的新增能量饮料客户,订单增长态势明显,从而带动公司制罐和灌装营收增长。

  2、公司铝瓶业务延续了去年下半年的增长势头,上半年业务大幅增长。铝瓶主要应用于高端啤酒等的包装,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国内啤酒市场高端化发展趋势持续,促进了公司铝瓶业务增长。

  3、公司持续推进二片罐业务整合,内生增长和并购结合,不断加深与客户合作,二片罐业务明显改善,并持续增长。

  公司2021年上半年各产品线均呈现良好的增长,利润较疫情前的2019年同期增长133.60%  -150.28%。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及《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近期,公司已签订上述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4号)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每股人民币5.19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43,737,94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5,999,955.31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合计6,360,000.00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39,639,955.31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6,542,435.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2月1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三、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或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

  或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

  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丙方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二已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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