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汇达”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陇南中院作出(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指定由陇南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021年7月8日,陇南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中同汇达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中同汇达以恒康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陇南中院申请对恒康医疗进行重整。恒康医疗在法定期限内对重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 年4月10日,中同汇达与恒康医疗分别签订编号为 HKYL20190401-1、HKYL20190401-2《借款合同》,约定中同汇达向恒康医疗出借资金共计9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9年10月22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后借款期限届满,恒康医疗未按时偿还。2019年12月24日,中同汇达就上述两笔借款对恒康医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编号为(2019)辽02民初1969号、(2019)辽02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恒康医疗应在2020年6月16日前向中同汇达偿还借款本金8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上述两份调解书生效后,恒康医疗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同汇达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在中同汇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后也未能获得清偿。
恒康医疗于2001年9月30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宁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王坝独一味工业园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8]189号文件核准,恒康医疗于2008年2月2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08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219)。
根据恒康医疗所提供已经公开披露的2018年至2020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恒康医疗因多种因素自 2018 年起主营业务连续亏损,2018、2019、2020年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9.90 亿元,其中:2018年亏损14.18亿元,2019年亏损25.20亿元,2020年亏损0.52亿元。且2021年第一季度亏损0.47亿元。另,截至2021年3月31日,恒康医疗合并报表(下同)账面资产总额48.2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47.1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12.16亿元,非流动资产36.10亿元;负债总额47.16亿元,其中,流动负债41.20亿元,非流动负债5.96亿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29.04亿元,短期偿债能力较弱,且主要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变现难度大,部分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陇南中院认为,恒康医疗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陇南中院依法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同汇达系恒康医疗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恒康医疗重整。恒康医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保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自2021年7月8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1号 《决定书》。2021年7月8日,陇南中院根据申请人中同汇达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由陇南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根据《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陇南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陇南中院(2020)甘12破1-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陇南中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陇南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陇南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陇南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拟定于2021年8月-9月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四、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情况
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二)其他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的,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起停止计息,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如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将积极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风险警示
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
3、(2020)甘12破1-1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1 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13日(星期二)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219,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股票简称:*ST恒康
3、股票代码仍为:002219
4、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 年7月13日
5、股票停复牌起始日:不停牌
6、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变更风险警示情形的原因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0年5 月6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消除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下称“新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过渡期安排,新规施行后,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0,589.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224.3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07.90万元。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触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故应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是否存在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由于陇南中院已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及具体措施
为化解公司退市风险事项,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管理层制定了具体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力配合法院重整及战略投资者引进,确保公司稳定运行
公司董事会全力配合法院、政府及管理人做好股东、债权人、员工沟通工作,梳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公司相关文件。2021年,公司董事会将坚持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提升整体资产运营价值、实现产业协同升级的原则,积极配合法院重整工作,多举措确保公司资产完整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保障公司运行稳定,促进文化融合,确保各项业务持续运营,推动重整改革顺利进行,根本化解公司风险。
(二)调整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强有力的核心领导团队
2021年,公司将根据重整进展情况,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完善经营管理层配置,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体系,规范集团运营管理,全面提高集团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水平,构建董事会决策管理、经营层运营执行和内部控制监督核心领导团队,为公司健康高效运转提供保障。
(三)优化“医院+医药”战略,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2021年,董事会将全面把握医药卫生市场需求趋势变化,以产业发展为基础,持续提升发展质量。在医疗服务方面,优化供应链管理,大幅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在学科建设、人才发展和服务提升上持续发力;强化运营管理,重点解决好成本、结构和现金流问题。在药品制造方面,依托“独一味”和奇力制药两大平台,通过链接优势资源,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极大提高药品销售收入并增强品牌影响力。
四、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杨林先生主持,公司现任董事5名,实际表决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0年5 月6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下称“新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过渡期安排,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0,589.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224.3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07.90万元。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故应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查询,获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6日10时至2021年8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item.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被执行人阙文彬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的情况
2019年4月9日阙文彬先生所持有1,500,000股公司股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2021年2月8日阙文彬先生所持有154,000,000股公司股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拍卖155,500,000股(不含本次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8.34%。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拍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对相关股份变化情况予以跟踪关注,涉及重大信息将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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