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45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据公司2021年6月17日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截至回函日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股权冻结情况如下: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市公司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如下:
(续)
公司负债结构与全部债务到期时间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2)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账面货币资金情况、款项回收情况、资产变现难易度,分析你公司偿债能力,说明负债规模、负债结构的合理性。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资金余额为5.69亿元,其中受限资金4.02亿元,未受限资金为1.67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总计金额为47.80亿元,其中6个月内到期的为19.06亿元,2021年1月至5月销售回款约10.68亿元,近期公司正在积极同债权方沟通债务展期事项,其余各项贷款目前均处于正常状态,尚未出现违约情况。
(3)说明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2020年度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为83,708.90万元,利息收入为1,165.52万元,利息收入占货币资金平均余额比例为1.39%。公司当年度存在较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当年度承兑汇票保证金平均余额为57,930.72万元,该部分保证金当年度实现利息收入约950万元,其他类银行存款实现利息收入为207.52万元,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基本匹配。
2020年度公司有息负债构成如下,平均余额为609,535.94万元。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度利息支出为56,520.10万元,经测算平均利率为9.27%,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基本匹配。
(4)请公司详细说明未来的财务政策、资金需求规划,针对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公司拟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1)财务政策方面。①加大应收账款回款力度。目前公司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中一般类客户信用期不超过90天,连锁类客户信用期为3-6个月,医院类客户信用期可以适当放宽至6个月以上。鉴于2020年度应收账款回款较少,公司拟对客户进行份额重组,对于历史回款较好的客户,增加其相应份额,回款差则减少份额甚至是终止合作;对于原有欠款客户在未结清欠款之前终止双方合作或是只可以现款发货;公司内部加大了对销售人员催款的考核指标,将销售人员催款回款同其年终绩效挂钩;公司已于2020年3月下达了应收账款清收文件,对账期较长的客户统一催款或诉讼追回欠款等。
(2)资金需求规划。公司一方面在自身内部制定有效的经营措施,另一方面,公司开始和债权人、银行进行协商,从而改善公司面临的困局,公司已计划在2021年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盘活资产,预计相关资产处置将基本的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3)经营方面措施。公司2020年医药生产板块受到疫情和流动性紧张的影响,出现销售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放缓,导致医药生产板块出现大幅度亏损,但整体生产经营正常。根据现状,公司准备调整经营策略,一方面精简冗员,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降低资金支出,一方面保留重大且高销售毛利客户,以便确保公司有较高的毛利率和资金流入;公司已计划在后期持续推进集团商业并购布局,建立区域性的销售推广平台与配送平台;同时与国控、华润、九州通、瑞康等具备全国配送能力的商业开展战略合作,扩大市场流通品种的终端占有率。独家品种积极参与各省医药招投标采购工作及医保目录增补工作,对进入国家基本用药和医保目录的品种,计划2021年参与“4+7”带量采购,实现临床销售经营业绩增长。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经过综合评价认为,虽然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但公司通过改变财务、经营策略及盘活资产等措施,预计未来一年内可以按期偿还各种债务。
【会计师回复】
(1)针对非标审计报告、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有关事项所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一、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
(一)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74,853万元,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
(二)必康集团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2020年4月28日回售,债券回售后,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其中,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付本期债券约定的应付本金及利息,合计38,581.51万元,未按期偿付,导致债券提前到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偿付本金和利息793,625,087.49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偿付。
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分别如下:
针对强调事项(一)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分别实施了包括检查必康集团账务处理、银行对账单、回单和函证银行账户等审计程序。并追查还款资金的后续流向,发现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并予以披露。
针对强调事项(二)
我们取得了必康集团可持续经营能力情况说明,包括:
公司已有明确的计划,预计在2021年上半年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预计相关资产处置将基本的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二、内控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贵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贵公司于 2020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贵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97亿元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整改情况:截至2020年9月17日,贵公司累计已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现金归还的44.97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至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过程中,存在归还不规范、涉及金额8000万元,对此事项需要整改。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对归还8000万元不规范还款完成整改。
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分别如下: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分别实施了包括检查必康集团账务处理、银行对账单、回单和函证银行账户等审计程序。并追查还款资金的后续流向,发现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
对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对归还8000万元不规范还款完成整改。我们保持持续关注,并确认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5月14日归还。并已出具《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判断审计报告强调意见段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情形。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延安必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800万元。按营业收入三年平均数作为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基数,按经验0.5%比例确认重要性水平。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市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延安必康公司已就本说明--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3)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
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意见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没有影响。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此我们已与必康集团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必康集团制定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办法》,以及控股股东限期完成整改的承诺。
4.根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及《鉴证报告》,因资金占用、虚假记载等原因,公司对2015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未分配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请你公司说明:
(1)各年度更正前后主要会计科目、净利润、总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及其绝对值。
(2)《鉴证报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销售费用5.91亿元。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说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合理性,上述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否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3)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的规定,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广泛性影响作出判断。如具有广泛性影响,应聘请会计师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4)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存在调整,但相应数据未在《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中有所体现。请说明其原因。
(5)请补充披露年度报告“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之“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有关内容。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各年度更正前后主要会计科目、净利润、总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及其绝对值。
2015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016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017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018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019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020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2)《鉴证报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销售费用5.91亿元。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说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合理性,上述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否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营销模式为“工商零战略融合---必康服务营销模式”依托集团自有商业与战略合作商业成立工商零联盟体,为商业提供从配送性向营销型转变的服务支持,为终端提供产品资源、学术培训、人员培训所需的各项支持。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5.91亿元销售费用的主要用途为销售提成、差旅费费用、办公费用、商业返利费用、市场促销费用、招待费用等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3)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的规定,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广泛性影响作出判断。如具有广泛性影响,应聘请会计师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第五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2015年到2020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占比如下:
经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分析,确认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亦不存在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因此,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4)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存在调整,但相应数据未在《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中有所体现。请说明其原因。
《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不存在对2019年营业收入更正的情况,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调整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北盟物流导致。
(5)请补充披露年度报告“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之“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有关内容。
根据稽查报告显示,必康集团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依据公司2020年8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要求,对公司2015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对2020年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
调整结果汇总如下:
【会计师意见】
鉴于上述(2)项15年至18年非我所执行审计,我所对此事项不发表意见。
对上述(1)、(3)、(5)项进行重新计算,公司披露的依据和结论正确。
对上述第(4)项,专项审计说明中必康集团调整减少2019年营业外收入53,457,125.53元和相对应所得税费用8,018,568.82元;相应冲减2019年以前年度销售费用,增加所得税费用。
5.2020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年同期93.29元减少25.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10.43亿元,去年同期为2.40亿元,由盈转亏,绝对变动幅度为534.95%。其中四季度营业收入为1.85亿元,亏损11.88亿元,分别占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2.66%、113.97%。
(1)2020年,你公司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具体分析主要行业及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涉及产品结构变化的,应说明产品结构变化的合理性。
(2)2020年,你公司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请说明你公司对应地区销售收入萎缩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长远发展。
(3)请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产品或行业分类,补充披露你公司产能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形。
(4)说明第四季度业绩明显低于其他三个季度的具体原因,与以前各年度季度收入结构是否存在差异,第四季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已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5)结合具体科目,定量分析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6)医药生产类收入占你公司营业收入的14.83%,医药商业类收入占销售收入的64.12%。补充披露医药生产类、医药商业类业务模式(如推广经销、配送经销、代理销售、直销等),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同类业务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2020年,你公司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具体分析主要行业及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涉及产品结构变化的,应说明产品结构变化的合理性。
公司2020年度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经公司自查主要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冲击而产生的结果。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受此影响2020年度公司医药生产及医药商业类产值周期同比下降约25%导致公司总体销售收入同比减少25.47%。
公司2020年度医药生产类单项分析情况:
单位:万元
医药商业类2020年度、2019年度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4.12%、61.69%,从医药工业类及医药商业类收入占比可见,2020年度、2019年度各个收入分项占比变化不大,公司的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20年,你公司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请说明你公司对应地区销售收入萎缩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长远发展。
2020年度公司在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经公司自查,原因主要为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最大成效的挽回疫情损失,公司将重心集中放在了历年销售收入占比较大的华中、华北和华东地区,从而占用了部分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的销售份额,该事项为突发偶然事项,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远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3)请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产品或行业分类,补充披露你公司产能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形。
目前公司各个生产公司产能情况如下:
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例如公司下属重要制药基地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公司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位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在2020年度4月才开始复工其产能利用情况同比减少25%左右,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陕西必康主营产品以感冒咳嗽类中成药为主,在新冠疫情下各地出台了相关登记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等限制政策,该政策严重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同时民众防范意识加强,感冒咳嗽等病症发病率同比下降,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持续影响该类药品销售。
公司2019-2020年产能利用率如下:
2019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颗粒剂16.48%;片剂14.02%;胶囊剂55.13%;糖浆剂16.31%;合剂9.69%。
2020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颗粒剂6.67%;片剂5.02%;胶囊剂28.18%;糖浆剂5.89%;合剂4.76%。
2019-2020年产能利用率低及2020年产能利用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为:①行业特点:2020年以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时间限制,每5年一次,设备普遍寿命大于10年,因此产能设计至少应覆盖5年甚至10年后的预测产能,如果投产即巅峰,就意味着刚刚投产的生产车间不够使用,又需要立即扩产。②产能计算方式与实际生产存在差异:现有产能仅仅根据关键设备铭牌所示计算。但在实际生产当中,部分生产线存在共用情况,如:片剂、胶囊剂同样需要制颗粒,占用部分颗粒剂产能。③法规不断发展:对比旧版GMP,越来越明显的存在“减少共线生产,减少生产品种,尽可能每个品种使用专用生产线”的风险控制理念,这种理念会使得理论产能越来越大。④新冠疫情带来的防控措施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产能利用情况;⑤新冠疫情改变了民众的健康防护习惯(比如戴口罩、酒精消毒等),由此降低了民众感冒咳嗽等病症发病率进而影响到了公司销量情况,也带来产能的损失。因新冠疫情为突发、偶然事件,且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公司产能逐步提升,同时公司也正在积极调整营销策略,将营销战略转向其他品类,基于此种状况之下公司认为未出现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况。
(4)说明第四季度业绩明显低于其他三个季度的具体原因,与以前各年度季度收入结构是否存在差异,第四季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已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公司经过核查,年报中数据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而披露错误,经过核实,公司披露数据中第二季度数据实为2020年1-6月的合计数,从而导致第四季度数据出现较大差异,已在年报中重新更正。更正后的四个季度数据及公司年度比较数据如下:
单位:元
各季度销售收入在全年比重情况: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公司本年度第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630,836,437.85元,占全年比重23.45%;第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875,722,596.92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6.98%;第三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630,712,796.30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3.45%;第四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816,136,321.85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6.12%。历年以来收入结构不存在差异,近三年每季度的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较为均衡。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2.35%,第二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4.45%,第三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3.72%,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9.48%。公司年度收入情况未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5)结合具体科目,定量分析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下表为公司本年度利润表变动情况
单位:元
如上表所示,本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53,408,152.92元,上年度为9,329,253,578.63元,比上年度减少-2,375,845,425.71元,变动比例为-25.47%;本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0,814,302.04元,上年度为239,680,622.31元,比上年度减少-1,310,494,924.35元,变动比例为-546.77%,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变动幅度高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
按照利润表变动较大的要素进行定量分析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科目情况如下:
1、本年度研发支出发生额为112,308,728.84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83,634,862.68元,变动额为28,673,866.16元,变动幅度为34.28%;
2、本年度其他收益发生额为24,834,341.79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116,251,949.54元,变动额为-91,417,607.75元,变动幅度为-78.64%;
3、本年度投资收益额为6,278,647.33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21,604,668.31元,变动额为-15,326,020.98,变动幅度为-70.94%;
4、本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为-418,035,486.61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91,138,995.00元,变动额为-509,174,481.61元,变动幅度为-558.68%;
5、本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433,458,498.70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225,642,472.55元,变动额为-207,816,026.15元,变动幅度为92.10%;
6、本年度资产处置收益发生额为-59,077,839.16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200,924,795.89元,变动额为141,846,956.73元,变动幅度为-70.60%;
7、本年度营业外收入发生额为18,183,840.90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97,533,674.47元,变动额为-79,349,833.57元,变动幅度为-81.36%;
8、本年度所得税费用发生额为-44,926,835.42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104,045,270.22元,变动额为-148,972,105.64元,变动幅度为-143.18%;
9、本年度少数股东损益发生额为16,480,163.82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23,952,389.41元,变动额为-7,472,225.59元,变动幅度为-31.20%。
本年度净利润同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本期同上期变化幅度较大,同比增大-5.8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公司影响净利润(不考虑毛利影响)因素的报表科目合计数相差为6.08亿元,故去除收入、成本、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外,公司整体经营成果变动平稳。
(6)医药生产类收入占你公司营业收入的14.83%,医药商业类收入占销售收入的64.12%。补充披露医药生产类、医药商业类业务模式(如推广经销、配送经销、代理销售、直销等),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同类业务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公司的医药生产、医药商业类的业务模式均为直销模式,即销售给经销商或客户即实现销售。本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年度经销协议,每月根据客户的需求签订详细批次的购销合同。公司商务部负责填写发货申请单,由大区经理、商务总监、事业部经理及财务部审核,通过后传递给物流部,负责运输部门将发货申请单交由承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具体负责人带上发货申请单到仓库运货,货物运出仓库,物流部门开具销售出库单,货物运达后,客户进行签收,取得签收单交物流部门保管。财务部根据开具的出库单,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入。经办人填写开票申请表,部站负责人进行审核,提交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销售会计开具发票,主管会计复核无误后发出。公司每年末根据上年的销售情况制定下年度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完成程度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在公司发货之后,经客户验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部分同行业类似收入确认情况比较如下:
云南白药收入确认原则如下:“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含劳务,下同) 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 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集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其中,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 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合同中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团在相关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哈药股份收入确认原则如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本公司药品及其他物资销售,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在货物发出且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时确认收入。(2)本公司租赁收入,按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和金额,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对应收取的租赁费进行分摊,确认为出租收入。”
(下转D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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