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75号),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就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根据你公司对外披露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44.97亿元的情形,截至2020年9月17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但经企业自查和审计师核查发现,归还占用资金存在归还不规范的情形,涉及金额8,000万元,同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8,000万元。此外,报告期内你公司还存在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往来余额。请你公司:
(1)2021年5月15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整改完毕的公告》,请你公司根据最新情况补充披露《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担保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情况、违规担保情况、占用清偿情况、违规担保解决情况。
(2)公司披露,资金占用全部归还后存在“归还不规范”,因此尚需整改。定义“归还不规范”并说明2020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仍为8,000万元的原因,是否属于新增资金占用。
(3)详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19年至2020年间,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和归还时间、占用方法和最终用途、日最高占用额、占用总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4)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资金占用情况,是否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周转情况。
(5)说明其他非经营性往来余额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6)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相关科目是否存在错报风险。
(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各类内部控制缺陷数量为0个。说明你公司资金占用内部控制措施整改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适当性。
(8)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请年审会计师:
(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出具《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回复如下:
(1)2021年5月15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整改完毕的公告》,请你公司根据最新情况补充披露《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担保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情况、违规担保情况、占用清偿情况、违规担保解决情况。
经过公司自查,截至回函日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已不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截至回函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担保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违规担保情况如下:
(2)公司披露,资金占用全部归还后存在“归还不规范”,因此尚需整改。定义“归还不规范”并说明2020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仍为8,000万元的原因,是否属于新增资金占用。
公司2020年度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核查出具的《京永陕专字(2020)第022号》核查,截至2020年9月17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经归还完毕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大股东归还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后,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预付供应商货款间接方式占用了归还上市公司资金中的其中8000万资金。公司认为大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彻底,存在“归还不规范”行为,要求大股东尽快归还并彻底完成整改。详细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业务购销合作。上市公司下属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于2020年9月29日预付货款共8000万元。当日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将8000万元借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北角度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发现此事项后第一时间向控股股东核实并要求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解除采购框架协议。督促大股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原路返还借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8000万元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经过整改,公司控股股东于2021年5月14日已经原路返还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当日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退回货款8000万元。并于2021年5月15日发布整改完毕公告。同时公司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3)详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19年至2020年间,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和归还时间、占用方法和最终用途、日最高占用额、日最高占用余额、占用总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单位:万元
经公司核查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5年日最高占用额6.71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016年日最高占用额18.85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2.29%;2017年日最高占用额20.73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2.19%;2018年日最高占用额占27.46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8.65%;2019年日最高占用额占27.46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6.56%;2020年日最高占用额占17.32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0.2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5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6.7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016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18.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29%;2017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20.7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19%;2018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27.4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65%;2019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17.4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97%;2020年年末占上市公司资金0.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3%。截至回函日,公司控控股股东已按承诺与2021年5月14日归还了8000万元占用资金。
2015年至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2019年发生额为0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0%,期末余额为17.49亿元。2020年9月29日通过预付供应商货款间接方式占用了归还上市公司资金中的其中8000万资金,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3%。
(4)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资金占用情况,是否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周转情况。
截至回函日资金往来情况------应收关联方债权
截至回函日资金往来情况------应付关联方债务
以上资金往来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购买劳务产生的款项,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对每一笔款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不构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对外的财务支持,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新增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周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处置其持有公司股权、处置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处置其控制的部分资产等形式,可以获取足够的现金流。在偿还占用公司资金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回复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说明其他非经营性往来余额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主要的其他非经营性往来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经过公司核查,由于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将8000万元借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北角度新材料有限公司,构成了资金占用,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发布整改完毕公告,同时公司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6)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相关科目是否存在错报风险。
上述款项具体会计处理根据资金流转时点公司获取的相关证据分别计入了相应的会计科目。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8000万元款项:2020年公司在执行与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中药材协议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框架协议总货款约20%的订金计8000万元,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80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0万
后公司获悉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将8000万元借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北角度新材料有限公司,构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第一时间同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解除了采购框架协议,并要求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归还已支付的款项8000万元。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归还相关款项。上市公司同时发布整改完毕公告,并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公司的账务处理是根据真实发生的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报告相关科目错报风险可控。
(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各类内部控制缺陷数量为0个。说明你公司资金占用内部控制措施整改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适当性。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7),公司已经针对资金占用等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整改,此处公司整改主要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支付供应商货款进行非经营性占用的内部控制缺陷。2020年9月以来,公司对支付供应商款项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经过整改,2020年9-12月公司不存在通过供应商向实际控制人划转资金的情况,该部分内部控制的整改是切实执行和有效的。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尚存8000万元资金占用情况,经过公司自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21年5月15日整改完毕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司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8)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回复如下:
①公司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到严重影响,但由于疫情原因,公司感冒、抗病毒类等产品销售受限,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资金流动性压力加大、人员波动等原因,短期内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目前正在全方位动态解决,预计后期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②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有200余银行账户,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包括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对于“主要银行账号”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也没有数量限制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因诉讼等原因被实际冻结的资金为7,987,135.25元,涉及6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1.56%;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及其子公司账户总数不到35.68%,且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可以进行正常业务的可替代银行账户,故公司银行被冻结账户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主要银行账户,本次银行账户冻结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争取尽快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召开会议并能够形成决议;
④公司最近一年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⑤至回函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新增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亦不存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1)经过核查,截至回函日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2)经核查截至2020年9月17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经归还完毕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后续追查归还资金流向,如公司所述,发现8000万元资金流向存在质疑,确认为不规范还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8,000万元。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整改完毕;
(3)占用全部为货币资金,占用方法银行转账,经核查上述数据表述正确;
(4)截至回函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周转情况;
(5)截至回函日其他非经营性往来余额未构成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6)经核查确认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相关科目披露正确;
(7)经核查整改情况属实。
【律师意见】
1、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及归还整改情况
根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并经公司确认,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8年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占用”)。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7)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9月17日,公司累计已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现金归还的44.97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本次占用。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永证专字(2021)第310267号)、《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说明》(公告编号:2021-040)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经自查和审计师核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过程中,存在归还不规范、涉及金额8,000万元的情形。控股股东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对归还8,000万元不规范还款完成整改。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整改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5月15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归还的8,000万元资金占用款项。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已完成整改。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3.4条规定
《上市规则》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规则》第13.4条规定:“本规则第13.3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3、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1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到严重影响,但由于疫情原因,公司感冒、抗病毒类等产品销售受限,另结合原材料上涨、资金压力、人员波动等原因,短期内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目前正在全方位动态解决,预计后期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延安必康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受到严重影响,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
3.2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是否被冻结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延安必康及其部分子公司(包括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等)存在部分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上市规则》中对于“主要银行账号”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也没有数量限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后)、公司的确认和说明,虽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主要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但是公司及其子公司仍然存在其他可以进行正常业务的可替代银行账户,故上述银行账号冻结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
3.3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近三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相关决议,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
3.4关于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永证专字(2021)第310267号),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强调事项,但是其中亦注明,相关强调事项段不影响该报告所发表的意见类型。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情形,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形。
3.5关于公司是否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根据公司的确认和说明,本次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占用事项已经完成归还及整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及归还整改情况”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注意到,经公司自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部分内容有误,公司对其进行了更正并相应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近三年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鉴于本次占用事项已经完成归还及整改,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况。
3.6关于公司是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1030007号)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京永审字(2020)第110029号)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1)第110033号)、《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其中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六)项所列的情况。
4、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本所的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对于公司是否属于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应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最终决定为准。
2.根据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18必康01”债偿付安排的进展公告》,延安必康及实控人违反《征询意见函》的约定,你公司于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8必康01)全部应付本息加速到期。截至报告期末,18必康01实质违约且仍未兑付,本金、利息合计7.94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具体条款,说明是否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履行其他程序。
(2)定量分析公司目前债务情况和资金状况,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偿债保障措施,后续兑付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支付安排。
(3)说明对18必康01的会计处理、相关科目具体余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资本性支出等一系列活动将可能被限制。请说明对公司短期正常经营、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的影响。
(5)如债券始终未能偿付,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破产重整的可能,并视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结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具体条款,说明是否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履行其他程序。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七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由于债券偿付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加之债券偿付时间紧迫且债券持有者数量少。因此,受托管理人、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通过非正式会议方式,于2020年4月27日,公司向本期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征询意见函》所述方案,以征询意见函形式替代持有人会议决议,最终与债券持有人就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达成一致。目前不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履行其他程序。
(2)定量分析公司目前债务情况和资金状况,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偿债保障措施,后续兑付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支付安排。
公司目前债务情况如下:短期借款239,947.99万元、长期借款108,48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66,38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69,958.62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24,215.77万元,其中需要一年内偿还的债务为400,502.38万元。公司目前的银行存款为56,912.02万元,其中可用金额为16,727.98万元,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对此公司拟计划2021年采取处置资产或出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方式(公司会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具体措施及进展情况),预计处置相关资产及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回收的资金可以偿付公司目前已经到期的各项债务,以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资金得到缓解后公司各项因流动性紧张造成的生产销售下滑问题也可以得到缓解。
(3)说明对18必康01的会计处理、相关科目具体余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18必康01相关科目具体余额如下:
(续)
18必康01的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发行的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债券按面值发行,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不超过30亿元,发行日为2018年4月26日,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6日,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由联席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债券募集的基础资金部分在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前期融资款项、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2018年发行债券时:
面值:700,000,000.00 元;期初摊余成本697,200,000.00 元,票面利率7.5%
内含报酬率:
计算各年利息:
各年利息计算明细如下:
会计分录:
(4)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资本性支出等一系列活动将可能被限制。请说明对公司短期正常经营、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的影响。
截至回函日公司尚有债券7亿元,并且全部到期,由于公司未能按计划兑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和意向投资人沟通公司资产转让事宜,同时积极安排业务部门赴各地督促业务汇款,公司将尽快足额筹措资金完成相关债券资金支付。截至目前公司资金余额为5.69亿元,其中受限资金4.02亿元,未受限资金为1.67亿元,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对公司短期正常经营、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重大的非股权投资已经暂缓,但公司总体的影响可控。
(5)如债券始终未能偿付,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破产重整的可能,并视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债券始终未能偿付,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了不利影响,主要影响公司的银行授信、重大投资项目的暂缓等。公司正筹划偿还到期债券及其他到期债务等具体方案,公司将根据方案的具体进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披露。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目前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目前也没有出现可能会破产重整的因素。公司及时关注可能出现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破产重整的因素发生,将及时进行披露并提示有关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89.82亿元,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9.53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受到的现金为59.89亿元,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为应对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公司一方面在自身内部制定有效的收回欠款等措施,另一方面,公司开始和债权人、银行协商进行,通过新增融资等途径,从而改善公司面临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一、在经营方面,公司2020年医药生产板块受到疫情的影响,销售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放缓,导致医药生产板块出现较大幅度亏损,根据现状,准备调整经营策略,一方面精简冗员,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一方面保留重大且高销售毛利客户,以便确保公司有较高的毛利率;同时,公司也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安排销售部门派专人针对大客户进行催收;公司医药流通板块2020年销售收入出现下降但整体经营正常;公司新能源、新材料化工板块2020年受国家政策影响销售收入较去年基本持平,但利润上升。
二、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目前存在供应商账款、18必康债01、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况,并已有多起供应商诉讼,公司正与相关供应商、银行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包括减免款项和延长偿付期限等。
三、公司已计划在2021年对公司处置部分资产、及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盘活资产,以上措施预计将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
【会计师意见】
上述第(2)项,核查债务情况和资金状况属实;
上述第(3)项,会计师核查了发债相关公告,重新计算期末应付债券余额,企业会计处理、相关科目具体余额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23.99亿元,应付票据5.58亿元,应付账款15.90亿元,其他应付款18.68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含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9.78亿元,长期借款14.28亿元,长期应付款0.23亿元,期间发生利息费用为5.65亿元,利息保障倍数为-2.77,较去年同期下滑明显。请你公司:
(1)按到期时间列示公司目前的全部债务(各类借款、债券、应付账款、票据等),另以表格形式列示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科目、金额、资金用途及流水核查、利率、是否已逾期或展期、到期时间、担保或抵押情况、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2)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账面货币资金情况、款项回收情况、资产变现难易度,分析你公司偿债能力,说明负债规模、负债结构的合理性。
(3)说明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4)请公司详细说明未来的财务政策、资金需求规划,针对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
(1)针对非标审计报告、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有关事项所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2)判断审计报告强调意见段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情形。
(3)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
回复如下:
(1)按到期时间列示公司目前的全部债务(各类借款、债券、应付账款、票据等),另以表格形式列示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科目、金额、资金用途及流水核查、利率、是否已逾期或展期、到期时间、担保或抵押情况、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江西康力本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为保障公司利益,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在向江西康力提供担保的同时,将由江西康力提供反担保,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情况
注1:质押借款金额合计80,0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合同编号为0597195,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1,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2,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3,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4。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0,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该借款为抵押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借字0213号,质押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质字0213号;质押资产:药,期限:2020年2月19日-2021年2月19日,合同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未7.2%,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注2:抵押借款金额合计318,2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南大街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石贷字20200401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抵押合同编号为石抵字202004012号,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冀(2018)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0,000,000.00元。
(2)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1200001号,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2018年抵字第12130212号,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8号,由刘玉田提供自然人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9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3)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合同编号为苏新商综授字[2019]第2707003号,由李宗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苏新高保字[2019]第2707003号;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苏新商高抵字[2019]第2707003号。其中33,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16,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5,500,000.00元。
(4)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7,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合同号为HT2019032001000001。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2;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3、DB2019032001000004、DB2019032001000005、DB2019032001000006。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67,700,000.00元。
(5)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3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19】第1009160601号。其中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日,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由周新基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第1009160601号,保证金额35,000,000.00元,抵押物为马塘镇建设路40号不动产(苏2018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905、0000909、0000910号),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兴洋公寓房地产不动产(苏如东不动产权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5、0000006、0000007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5,000,000.00元。补充:其中10,000,000.00元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0901181601号。质押物为专利。
注3:保证借款金额合计1,147,98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518000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中信有限股份公司(商丘)支行贷入借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该借款为保证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信银豫贷字第2010110号,期限:2020年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合同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45Bps基点(1基点=0.01%)=4.5%,担保人:岳青松、郭亚松、蔡会梅、岳红波、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000,000.00元,实际审批29,000,000.00元,放款2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陕农信【山】借字【2020】第08072570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由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陕农信【山】保字【2020】第0807257001号,本借款用于归还陕农信【山营】借字【2019】第081101号贷款金额29,000,000.00元。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延期还本协议,延期贷款金额为277,4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社团借款延字第002号,借款到期日延期至2021年1月10日,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6号,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7号。
(5)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实际审批10,000,000.00元,放款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ZH39102003081-1JK,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GB39102003081-1。
(6)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8,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字BKZY002号,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合同号为2019年陕中银延安展字BKZY001号,展期至2019年6月1日。保证人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宗松,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保字BKZY002号,保证金额为298,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8,000,000.00元。
(7)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9,580,000.00元,实际审批299,580,000.00元,放款299,5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3日,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由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A,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B,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C,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D,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9,580,000.00元。
(8)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4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00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附20,000,000.00元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RF)00003号-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0,000,000.00元。
(9)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5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144号。其中,28,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22,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2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0)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总协议,金额为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2001100111100090933118。其中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1)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洋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20】第11273802-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周新基、杨建文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第1127380201,保证金额1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0,000,000.00元。
(12)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洋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年(如东)字00616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11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保)字0077号,保证金额1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0,000,000.00元。
(13)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114181601号,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114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5,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5,000,000.00元。
(14)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3161816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5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316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9,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19,000,000.00元。
(15)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8041816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3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804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5,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15,000,000.00元。
注4:信用借款金额合计6,899,926.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必康润祥医药张家口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善街支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130000115610522124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000,000.00元。
(2)西安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99,926.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合同编号为61000911560923288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899,926.00元。
注5:抵押、保证借款金额合计846,400,000.00元。
(1)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合同编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01,由李宗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02,抵押物为李宗松个人房产,房产证号为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402005号。2020年12月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7,000,000.00元。
(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2020年7月28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为499,4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65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7月30日止,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2020年11月4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为19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85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6月7日止,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由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编号为(2020)陕证经字第6594号。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1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1,借款期限截止2020年8月16日止,由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2;由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4;由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3、2018-042-007-7;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5;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
注1:质押借款金额合计319,300,000.00元。
(1)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长期贷款银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至2030年11月21日,合同编号为438017339YTDK201701090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19,300,000.00元。
注2:抵押、保证借款借款金额合计1,429,300,000.00元。
(1)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HT2019032006000001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32,3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属于抵押、保证借款,抵押担保人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号DB2019032006000003、DB2019032006000004、DB2019032006000005、DB2019032006000006,抵押物为①不动产权,编号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4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2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38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0号;②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编号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3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4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3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6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7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2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6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9号;保证人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和谷晓嘉,保证合同号为DB201903200600000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为630,800,000.00元。
(2)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联支行借款800,000,000.00元,为抵押担保借款,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3月19日,合同编号:HT2019032008000001,2019年9月21日已归还本金500,000.00元,2020年归还1,000,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归还1,000,000.00元,故其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1,000,000.00元。借款担保人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和谷晓嘉,保证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2,抵押人:①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32008000003,抵押物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0001213号、0001214号、0027463号、0027466号、0027467号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②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32008000004,抵押物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0045542号、0008546号、0008549号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价值1,600,000,000.00元;③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6,抵押物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0
号不动产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④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5,抵押物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4号、00089423号、0008938号不动产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798,500,000.00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下转D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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