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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

  

  本报记者 包兴安

  7月13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检查的一次全面系统性规范,在提高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增强会计诚信乃至社会诚信都是一次重大创新和实质性推进。

  《征求意见稿》规定,拟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财政部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对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轮查一次。省级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次。

  张依群认为,《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全面提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层次,能够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行为的硬约束,确保监管能力水平的充分发挥;重点在于实行监督检查分级分类,一是对大型和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审制;二是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审或轮查等重点监督检查;三是赋予省级财政对跨地域或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权力。同时,对存在风险隐患、违规操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监督和延伸检查,以确保会计信息安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很有必要,根据事务所的业务规模、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等对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一方面聚焦重点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对象的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关注监督绩效,强化监督效果。

  此外,《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处罚措施,根据违规情节、危害后果,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分别给予采取监管措施、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并建立公开披露、诚信约束机制。例如,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暂停执行相关审计业务6个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暂停执行审计业务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张依群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监督检查的后续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强调依法处理处罚;二是处罚既涵盖事务所的业务,还包括事务所的机构人员;三是充分体现从严和公开透明原则。细化处罚措施,有助于打造一个风清气正、规范有效、诚实守信、高质高效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

  崔志娟表示,为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鉴证作用,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以便为信息使用者鉴别不同质量的企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提供依据,需要对出具误导信息使用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细化处罚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协助委托方造假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创造良好条件,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和会计师行业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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