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0版)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昌庆裕承诺
新昌庆裕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晶晶控制的企业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仕琦汇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长期、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
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5、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下转C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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