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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8)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及比例:

  八、 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77.05万股

  (四)获配金额:2,111.17万元

  (五)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4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40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6.92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5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2元/股(按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63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223.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891.0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4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9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64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61,640,000元。

  九、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6,332.36万元,具体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4.1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891.04万元。

  十一、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 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657户。

  十三、 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231.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9,498,470,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962.0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23.9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68713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235,136股,放弃认购数量4,36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85.9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859,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364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2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原文已在《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3-4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会计信息及时性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发行人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50,000.00万元至53,0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1.67%至60.7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400.00万元至4,0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86.69%至23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3,100.00万元至3,6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292.53%至355.85%。

  上述2021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公司所处智能便携按摩器行业及市场发展情况较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 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 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翟平平(021-35082932)、任国栋(021-35082356)

  项目协办人:顿忠清

  其他经办人员:陈李彬、张双、刘刚、席骁、钱冠宇、彭国峻、李毳、王冬

  三、 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翟平平,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横河模具(300539)、铁流股份(603926)、吉华集团(603980)、佩蒂股份(300673)、瀚川智能(688022)、泰林生物(300813)、宇新股份(002986)、锦盛新材(300849)、瑞鹄模具(002997)等IPO项目,金洲管道(002443)、华鼎股份(601113)、横河模具(300539)、佩蒂股份(300673)再融资项目,佩蒂股份(832362)、金海岸(834015)、赛特康(834855)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项目。

  任国栋,男,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瀚川智能(688022)科创板首发上市;爱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30980)、中马股份(603767)、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华鼎股份(601113)、亚太药业(002370)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汪荞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赫廷、日松管理、倍润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鼎元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下的股东赫峰正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下的股东蔚叁投资、欢乐世纪、红土投资、李践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下的股东嘉信元德、丹麓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志华、蔡金发、陈晴、贺小潮、张玲、廖灿、张大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九)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少华、杜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人在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同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履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四、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发行人全体股东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发行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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