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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3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85元人民币(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85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765元人民币,香港市场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765元人民币。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2021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92,383,967,6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85元人民币(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192.62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2,527,800,605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约151.22亿元人民币(税前)。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8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85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85元。

  (3)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76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股东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765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

  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21年6月29日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psbc.com)发布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 68858158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进展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5月24日披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本行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计划自2021年5月24日起六个月内择机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邮政集团将根据本行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13日,根据本次稳定股价方案,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本行A股4,900,000股,增持金额25,319,138元,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0.005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行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实施前,截至2021年5月21日,邮政集团持有本行A股62,153,914,189股,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67.2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邮政集团计划自2021年5月24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本行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4日本行披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13日,根据本次稳定股价方案,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本行A股4,900,000股,增持金额25,319,138元,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0.0053%。本次增持实施后,邮政集团持有本行A股62,158,814,189股,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67.28%。

  截至本公告日,邮政集团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50%。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邮政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承诺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有关规定。

  (三)本行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邮政集团所增持本行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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