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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立锋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促进募投项目更高效开展,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将公司“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同时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同时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

  体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保荐机构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超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具体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

  ● 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50,281.51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1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上述募投项目“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及“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对应的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二)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向各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总额不超过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上述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同意沈阳神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沈阳市大东区,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促进募投项目更高效开展,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沈阳神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实施主体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及对应增加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实施方式,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而实施,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娟梅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实施方式,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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