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原告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有:
“综上,因孙涛勇的投资损失与天马股份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孙涛勇向天马股份主张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涛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9,616.4元,由孙涛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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